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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19/2023
[2024] HKDC 20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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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鄭宇傑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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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昇先生,由盧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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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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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 於2023年8月22日晚上約9時,警方在九龍紅磡鶴園街與鶴園里交界附近進行車輛截查行動,其間截停一輛的士,被告人是車上唯一的乘客,當時被告人攜帶有一個白色紙袋(下稱“該紙袋”)。
3. 警員向被告人調查,發現被告人因交通違例被通緝,因此將被告人帶返警署調查。
4. 警員在警署內向被告人作進一步搜查,結果在該紙袋內發現一個啡色紙盒,內載有141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合共22.6克固體,內含20.2克可卡因。
5. 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表示案發時他正協助朋友派發毒品。被拘捕時,被告人身上有現金港幣13,660元及人民幣10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6. 警方稍後為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被告人有以下說法:
(a) 案發當日,被告人的朋友「子程」透過應用程式Telegam聯絡他,指示他到九龍城翔龍灣巴士站收取一個袋;
(b) 被告人到達後,一名女子接觸被告人並將該紙袋交給被告人,指示被告人將該紙袋送到旺角砵蘭街,並表示被告人完事後會收到港幣500元的報酬;
(c) 被告人在翔龍灣巴士站外登上一輛的士,其後被警方截停;
(d) 被告人知道該紙袋內載有危險藥物;及
(e) 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是為了賺取外快。
7. 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估計市值為港幣22,240元。
8. 被告人現承認,他在案發時管有涉案的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輕判請求
9. 被告人現年29歲,未婚但有一位關係穩定的女朋友,與父母及一位弟弟同住。被告人在香港出生並接受教育至高級文憑,事發時是一位工程維修人員,月入約港幣25,000元,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10. 辯方陳詞,被告人因一念之差犯下嚴重罪行,現已非常後悔,承諾會改過自新,出獄後努力工作,與女朋友結婚並好好照顧家人。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初犯及有真誠悔意,給予被告人輕判,讓他早日重新出發。
判刑考慮
11. 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庭針對不同類型危險藥物早訂下量刑指引。根據R v Lau Tak Ming[1990] 2 HKLR 370及 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為監禁5至8年。
12. 本案中被告人販運了20.2克可卡因,若以純數學計算,合適的判刑起點應約為監禁69個月。
13. 量刑時,法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和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包括家人及女朋友對他的支持;他過往一直奉公守法,而被捕後與警方非常合作。整體考慮後,法庭認為監禁66個月是本案控罪的合適量刑起點。
14. 被告人在初次答辯時認罪,可得三分一的扣減,因此,被告人的判刑為監禁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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