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39/2011
HCCC3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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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346.25克氯胺酮。
2010年8月16日下午四時許,一隊海關人員在土瓜灣道一帶執行職務,關員見被告人手持一啡色紙袋,形跡可疑,步入土瓜灣道237號益豐大廈A座地下。關員尾隨,在大廈大堂截查被告人,在啡色紙袋內發現一個電子磅和一膠袋氯胺酮。 被告人承認替「BB」送毒品,可得二三千元報酬。他當天依「BB」指示,到觀塘APM商場取得毒品後,再乘的士到益豐大廈,在該處等「BB」進一步指示時被捕。 根據海關資料,這些氯胺酮的零售價約88,000元。 被告人剛滿18歲,未婚,有兩次犯罪紀錄。2010年11月因傷人罪判入更生中心,仍未服滿刑期。他受教育至中五,與父母和弟弟住在麗港城,他報稱是汽車維修學徒,月入$5,000。被告人宣稱沒有毒癮。 本案共涉346.25克氯胺酮,根據量刑指引(SJ v HII SIEW CHENG [2009]1 HKLRD 1),刑期應為監禁9至12年。 本席已詳細考慮案情和被告人的背景,家人和伍牧師對被告人犯案深表惋惜。他們指被告人雖然頑皮,但心地善良。不過,販運氯胺酮是嚴重罪行,案情顯示,被告人純是為錢犯案,沒有理由寬大。 雖然被告人只18歲,他應知道犯案的嚴重後果,這年齡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現在以九年零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兩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六年零四個月。 根據《更生中心條例》第8(1)條,被告人現時的更生中心羈留令會自動失效。
2010年8月16日下午四時許,一隊海關人員在土瓜灣道一帶執行職務,關員見被告人手持一啡色紙袋,形跡可疑,步入土瓜灣道237號益豐大廈A座地下。關員尾隨,在大廈大堂截查被告人,在啡色紙袋內發現一個電子磅和一膠袋氯胺酮。
被告人承認替「BB」送毒品,可得二三千元報酬。他當天依「BB」指示,到觀塘APM商場取得毒品後,再乘的士到益豐大廈,在該處等「BB」進一步指示時被捕。
根據海關資料,這些氯胺酮的零售價約88,000元。
被告人剛滿18歲,未婚,有兩次犯罪紀錄。2010年11月因傷人罪判入更生中心,仍未服滿刑期。他受教育至中五,與父母和弟弟住在麗港城,他報稱是汽車維修學徒,月入$5,000。被告人宣稱沒有毒癮。
本案共涉346.25克氯胺酮,根據量刑指引(SJ v HII SIEW CHENG [2009]1 HKLRD 1),刑期應為監禁9至12年。
本席已詳細考慮案情和被告人的背景,家人和伍牧師對被告人犯案深表惋惜。他們指被告人雖然頑皮,但心地善良。不過,販運氯胺酮是嚴重罪行,案情顯示,被告人純是為錢犯案,沒有理由寬大。
雖然被告人只18歲,他應知道犯案的嚴重後果,這年齡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現在以九年零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兩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六年零四個月。
根據《更生中心條例》第8(1)條,被告人現時的更生中心羈留令會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