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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35/2024
[2025] HKDC 2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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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旭蕾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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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欣欣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企圖盜竊罪(Attempted the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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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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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控罪。
案情
2. 2024年2月6日下午約6時05分,警員(控方第二證人)身穿便裝與其他警務人員在旺角巡邏時,見到被告人在深圳街的垃圾收集站附近一直注視他人的財物。控方第二證人感到可疑,於是尾隨被告人行向長旺道,並通知隊員提供協助。
3. 當時,控方第二證人在被告人身後約一米,光線充足。控方第二證人見到被告人望著身前的女士(控方第一證人)。當控方第一證人在九龍旺角塘尾道22號H舖外停下時,被告人靠近控方第一證人,並用右手由左至右拉開控方第一證人背囊最大間隔的拉鍊,然後將右手伸進背囊內四處翻動。控方第一證人感覺到背囊有動靜,便立即轉身,發現背囊被打開了。
4. 被告人其後試圖逃往亞皆老街,但被控方第二證人截停。被告人隨後被拘捕,罪名是“企圖扒竊”。
5. 2024年2月6日,警方向控方第一證人錄取供詞。總括而言,控方第一證人表示:
(a) 於2024年2月6日下午約6時,控方第一證人在廣東道某醫療中心接受治療後,打算前往旺角長旺道的街市購買食物。控方第一證人在離開醫療中心前確認其背囊的拉鍊已拉好。由於街上有很多人,控方第一證人在前往街市的途中亦不時留意自己的背囊。
(b) 然而,當控方第一證人步行數分鐘到達深圳街時,她感覺到背囊自己在郁動(“個背囊自己喺到郁”)。於是,控方第一證人立即轉身,發現背囊最大間隔的拉鍊被完全拉開,而被告人正站在她身後。
(c) 控方第一證人其後獲警方通知,指被告人打開了她的背囊及伸手入內。幸而,經控方第一證人檢查背囊後,她並沒有任何物品遺失。
6. 2024年2月6日,被告人在越南語傳譯員在場的情況下進行了警誡會面,並否認偷竊。在會面期間,被告人進一步表示,他當時想在魚檔買魚,但找不到好的,因此走到馬路的另一邊,隨後便被警方拘捕。
求情
7. 被告人現年66歲,約在1993年以難民身份來港,認識一名難民女士後結婚及育有一名兒子,這位女士及兒子在1996年去了澳洲定居。2010年,他在本港與一名女子一同生活,育有一名兒子,現年14歲,母子同住。他稱不懂本地話,因健康問題,聽力只餘少許,近年已沒有工作能力,依靠社會福利金過活,他的88歲父親在越南,他希望可回鄉探望父親。他企圖盜取控方第一證人的手機變現。
8. 他有以下盜竊罪紀錄:
(1) 兩項車內盜竊(1996年判刑);
(2) 一項盜竊(1996年判刑);
(3) 一項車內盜竊(1998年判刑);
(4) 一項企圖盜竊(1998年判刑);
(5) 兩項盜竊(2001年判刑);
(6) 一項盜竊(2002年判刑);
(7) 一項盜竊(2003年判刑);
(8) 一項扒竊(2003年判刑);
(9) 一項扒竊(2004年判刑);
(10) 一項企圖扒竊(2005年判刑);
(11) 一項扒竊(2006年判刑);
(12) 一項扒竊(2007年判刑);
(13) 一項扒竊(2008年判刑);
(14) 一項扒竊(2010年判刑);
(15) 一項盜竊(2011年判刑);
(16) 一項扒竊(2013年判刑);
(17) 一項盜竊(2015年判刑);
(18) 一項扒竊(2016年判刑);
(19) 一項扒竊(2018年判刑);
(20) 一項扒竊(2019年判刑);
(21) 一項扒竊(2020年判刑);
(22) 一項扒竊(2023年判刑);
(23) 一項盜竊(2023年判刑)。
9. 單是扒竊便有13項,屬於嚴重慣犯,這反映之前的監禁刑期阻嚇力不足,這是加刑因素。
判刑考慮
10. 扒竊的量刑起點是12至15個月監禁,在人多地點犯案、以及身為慣犯,均是加刑因素(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
11. 辯方大律師援引HKSAR v Au Kin Wah CACC 148/202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萍CACC 147/2012作為加刑幅度的案例。
本案判刑
12. 被告人在人多地點犯案,本席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身為嚴重慣犯,本席加刑9個月。以27個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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