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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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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蔡維邦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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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Cheung & Yip律師葉祺智先生,代表被告 |
| 控罪: |
[1] 企圖入屋犯法罪 (Attempted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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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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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案情
1. 被告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
2. 戶主住在深水埗海壇街一幢大廈的5樓(4/F)。13/12/2016約1110時,她獨自在住所時聽到有聲音由後門的鐵閘位置傳出,她透過在該位置安裝的閉路電視看見被告及另一名中國籍男子正在後門位置,被告的右手手持著一支約兩尺長的黑色物件,嘗試用它來撬開後門的鐵閘。戶主隨即跑到後門位置,並隔著木門及鐵閘大喊:「你做乜嘢呀,再唔走就報警。」。其後有人在門外說:「喂,佢報警喎。」在這刻,戶主從後門的防盜眼看到被告與該名男子離開。
3. 警方接獲舉報後到達了上址調查及在附近一帶巡邏。同日約1248時,警察見到被告從上址大廈的後樓梯走出來,被告被拘捕及警誡,被告說:「我以為間屋無人住,我咪用支鐵諗住撬開個後門,同個朋友去睇吓有乜值錢嘢偷。」當被問到曾用作撬門的鐵枝的去向時,被告隨即指向上址後巷門口地上的一支約兩尺長的黑色金屬棒(控方證物P1),並說是用它來撬門。
4. 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手持著控方證物P1獨自步上樓梯前往戶主的樓層,他檢查過戶主住所後門的鐵閘和鄰近單位的鐵閘後,用控方證物P1先後嘗試撬開鄰近單位的鐵閘及戶主的單位的鐵閘。他出現約40秒後,一名中國籍男子步上樓梯及觀察他的舉動,其後提醒他鐵閘上有閉路電視,這二人很快地走下樓梯。
5. 戶主發現後門鐵閘有被撬過的痕跡 。
求情
6. 被告現年54歲,有10項刑事記錄,其中兩項是盜竊(最後一項於2002年判刑),沒有入屋犯法記錄。
7. 葉律師求情指沒有跡象顯示被告會用控方證物P1攻擊戶主,本席同意這點,若有的話,將是加刑因素。
判刑考慮
8. 就以初犯者以言,發生在住宅單位之入屋犯法罪量刑基準是3年(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chi [1993] 1 HKC 215; 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 HKSAR v Suen Chi-wai CACC 90/2015)。
9. HKSAR v Po Yan-chuen CACC 232/2001中的被告企圖入屋犯法時驚動了戶主,上訴庭認為以3年為量刑基準恰當。
本案判刑
10. 本案與Po Yan-chuen案例相似,本席以3年作為基本量刑起點,由於被告夥同另一人犯案,本席將量刑基準定為3年3個月,扣除及時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後,刑期是2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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