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353/2023
[2025] HKDC 3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5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訴 |
|
| |
鄧暐迅 TANG Wai-shun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冼卓謙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黃志偉先生及曾思衡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端庭律師行延聘(曾思衡女士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余叔韶紀念獎學金計劃由法律援助署署長批准參與),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被告在審訊的首日就改變初衷,承認一項販毒罪。
2. 控方案情指出,2022年12月2日凌晨時分,一隊警員在東涌逸東邨巡邏。
3. 在凌晨1時30分左右,警員26748在近翠逸樓的簷蓬底看見被告神色慌張,並且手緊握褲袋。警員上前截查,被告突然向悅逸樓方向逃跑。
4. 警員26748在悅逸樓外近燈柱附近截停被告。被告向地下掉下一包透明可再封口膠袋。這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證實載有內含21.5克可卡因的23.4克晶狀固體。
5. 警員以販毒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阿Sir畀次機會,我自己食㗎咋。」被告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表示本案的毒品是他在2022年12月1日上午9時在深水埗北河街以港幣$3,000元從一名不知名的男子購買。
6. 警方其後到被告住所進行搜查,並沒有任何發現。
7. 政府化驗師證實涉案毒品是23.4克晶狀固體,內含21.5克可卡因,市值約為港幣$24,289元。
求情理由
8. 辯方說被告感到悔意。被告早前有兩項藏毒罪,而當中一項是因為被告母親大義滅親報警所致。辯方說他的指示是涉案的21.5克可卡因大部分是自己吸食。由於被告怕家人報警,他打算到朋友附近的居所吸毒。被告當時身穿街坊裝(註:在本席的查問下,控方提供有關被告當時所管有的東西,包括20英鎊面鈔、被告的身分證、鎖匙,以及一部電話,身上並沒有香煙或打火機)。
9. 辯方說被告並沒有要求紐頓聆訊,但是希望法庭能夠因為被告自用的原因,給予10%至25%的刑期扣減。
10. 辯方呈上被告最近所寫的半頁紙求情信,亦有宗教更生會一些修讀證書及文件。
判刑
11. 現年29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學程度,未婚,被捕前曾在髮型屋工作,亦是運輸工人。被告從2019年開始吸食可卡因。
12. 被告從2015年8月開始總共有5項定罪,當中有3項涉及毒品,曾入戒毒所。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因為沉迷毒海導致入獄,自己不斷反省,決心改過,重新做人。他的爺爺在2022年12月去世。他未能見到爺爺最後一面,希望能夠早點出獄,拜祭爺爺。問題是被告曾經進入戒毒所,但被告從沒有因為入了戒毒所而有反思己過。
13. 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但他遲來的認罪使他不能夠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另一方面,本席不信納被告所說大部分毒品是自己食用的說法。他說亦有少部分會向朋友分享。被告身穿街坊裝,並不能支持被告的說法。被告不選擇紐頓聆訊,這是被告的選擇。被告被捕時是凌晨1時半左右,涉案毒品是一個大膠袋內再有一個再封口膠袋(見相片冊MFI-1相片第12及第13張)。被告說他在12月1日上午9時買了毒品。本席相信理應亦可以推論被告已經把毒品帶回家中,到翌日12月2日凌晨時分才以街坊裝離開居所。辯方說被告以香煙吸毒,但是警方在被告身上找不到香煙和打火機。辯方不能夠說涉案毒品自用的百分比,只是說大部分。
14. 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21.5克可卡因,因此本席以6年為起點。本席因為被告的認罪,而給予最高的25%的刑期扣減,把刑期減至54個月。另外,被告雖然沒有證據基礎,但本席亦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額外10%作為毒品自用的說法,決定把刑期減至48.6個月。本席簡化有關的刑期,決定判被告入獄48個月。這亦表示實質上已經給予被告總共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