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HKDC 38
DCCC 207/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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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譚志偉先生被控以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他被控在案發的時間、日期、地點,販運17.11克氯胺酮。
2. 譚先生在本席前承認控罪及同意「經修訂的案情撮要」內所載為事實。譚先生同意在案發的時間、日期、地點,他獨自駕駛私家車WY1786。警員將他截停後,在他身上發現涉案毒品。他同意涉案毒品是作販運用途[2]。
3. 譚先生儘早承認控罪,因而可以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根據代表譚先生的葉志康大律師的求情陳詞及譚先生親筆書寫的求情信,本席認為譚先生並沒有其他的加刑或減刑因素。
4. 根據相關案例,販運17.11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應為52個月的監禁。經扣減三分之一後,為34個月的監禁。
5. 因此,本席判處譚先生34個月的監禁。
[1] 詳情見控罪書
[2] 詳情見「經修訂的案情撮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