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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HKFC 130
FCMC 13891 / 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3年第1389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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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5年7月15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5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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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 附屬濟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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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呈請人是丈夫,答辯人是妻子。這是妻子向丈夫提出的附屬濟助索求[1]。在審訊中,她確認只是要求丈夫支付一整筆付款($100,000),但不再要求每月定期付款。
2. 在附屬濟助事宜上,妻子曾經獲得法律援助,由方聲澤律師行代表。可惜,法律援助署署長在2024年6月12日取消了她的法律援助,自此,她便一直自行處理本案。
背景
3. 丈夫出生於1948年,現年76歲。他本是國內居民,是一名農民,與前妻(已經過世)育有已經成年的子女,子女也是農民。
4. 妻子出生於1944年,現年80歲,香港居民。她之前曾有兩段婚姻關係,育有三名子女,均已成年。
5. 雙方經婚姻中介人的介紹,在2018年11月12日於中國台山市結婚,當時,丈夫已經70歲,妻子74歲。由於2019年年底,新冠疫情爆發,雙方在疫情期間,並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後來,丈夫在2023年3月19日,取得單程證來港定居,現在已經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
6. 丈夫在2023年12月6日,向家事法庭申請離婚,指稱雙方自從2019年11月15日起便開始分居,已經年滿兩年。妻子在2023年12月29日透過代表律師, 存檔送達認收書(表格四),表示不就本主訟案提出抗辯。家事法庭在2024年2月23日頒下暫准離婚判令,在2024年5月21日頒佈絕對離婚判令。
雙方的案情和公開建議
7. 妻子指稱丈夫騙婚,他在2023年獲得單程證來港之後,妻子初時在荃灣沙咀道租了一間劏房,與他共同生活,並添置了一些傢俬電器、購買了一些補品,供他享用。來港定居不久,丈夫便開始做清潔工,但卻拒絕給妻子生活費,反而把賺來的錢,轉賬給內地的家人享用。2023年6月,丈夫向妻子提出離婚,自6月18日起,雙方便沒有再一同居住,妻子把沙咀道的劏房退了租。六個月之後的12月,丈夫便向家事法庭存檔離婚呈請書。妻子又指稱,丈夫一直至今都是做清潔工,日薪$500,每月的工資應該是$15,000,這還未計算他的加班工資。因此,妻子作出公開建議,要求丈夫給她一整筆付款$100,000。
8. 丈夫反對妻子的附屬濟助索求,指出他已經年屆76歲,之前一直只是做清潔散工,並非每天也有工作,日薪只不過是$400。由於年紀太老,由2025年2月起,已經沒有僱主聘用他工作,現在只靠執紙皮出售、向前工友借款來度日,並且已經申請綜援金,正等待批核,因此,沒有經濟能力,可以支付妻子任何款項。
適用的法律原則
9. 在處理婚姻雙方的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第7(1) 條的條文: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10. 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13 HKCFAR 537一案中,就應該如何考慮該條例第7條的附屬濟助的申請,確立了4個基本原則:
(1) 該條例第7條的目的是要達致公平的資產分配;
(2) 排除一切性別或角色的歧視,例如,不應偏袒賺錢養家的一方而對理家和照顧子女的一方有偏見;
(3) 考慮分配是否符合「平均分割準則」(yardstick of equal division),若要偏離這準則,必須有充分和清楚表達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及
(4) 排除細緻入微地審查往事。
11. 終審法院也定立了有關處理附屬濟助的5個步驟:
(1) 確定資產,以審訊日為準;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分理由不作出平等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雙方的資產
12. 根據丈夫在2024年2月2日簽署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 在資產方面,他擁有一個滙豐銀行的戶口,存款結餘只有$300。丈夫在回答妻子問卷的回覆書中[2],確認在來港定居之前,居住在台山農村的祖屋,祖屋並不屬於丈夫擁有,原本是其父親的資產,父親已經在1975年去世,而丈夫還有其他三兄弟姊妹。另外,這間祖屋「已經殘破不堪,根本不能售賣,市值亦不會超過人民幣4,000元」。
13. 雙方在2025年7月15日簽署共同文件,確認和同意丈夫在該祖屋的繼承權只有¼,該¼權益的價值是人民幣1,000。妻子在庭上表示,並不要求分享該祖屋的任何權益,也沒有指稱該祖屋曾經是雙方的婚姻居所。
14. 另一方面,妻子擁有兩個銀行戶口,根據她提供的最近期銀行戶口資料(直至2024年10月),兩個戶口的總存款是$10,110[3];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重大資產。
15. 因此,本案的雙方並不擁有任何重大資產,可以在本案中進行分配。
丈夫的經濟能力和需要
16. 本席先説説丈夫的工作能力。在本案中,不能爭議的事實是,丈夫已經76歲,早已超過了一般的退休年齡。
17. 在本審訊中,妻子一直堅稱丈夫現在還有繼續做清潔長散工,日薪至少$500,加班則是每日$800。本席認為,這個只是妻子的單方面指控,她並不能提供這個説法的基礎或其他支持證據。相比起之下,本席更相信丈夫的説法,因為丈夫畢竟已經是76歲,以前一直是農民,沒有任何其他的特殊技能,沒有僱主願意再聘用他,無可口非; 本席接納他已經不具備工作能力,也接納自從2025年2月起,他已經沒有做清潔散工,目前只靠執紙皮出售,賺取大約每月$2,000,有時則向以前共事的工友借三兩千元過活, 並已經申請綜援金,等待批核。丈夫能夠提供借錢工友的名稱,增加他的説法的可信性。
18. 關於丈夫的開支,他現在居住在荃灣大河道一個劏房單位,租金每月$3,000。現時,他逢星期五會到荃灣排隊取免費的贈米,也會去食店拿取店家棄置的麵包;他已經沒有外出用膳,只會在家煮食;由於現在沒有工作,所以交通費、服裝和鞋費都大大減少。根據他的表格E和他在庭上的補充口供,他的每月開支已經由原本的$8,008(一般開支$6,558;個人開支$1,450),減低至每月$4,658(一般開支$4,308;個人開支$350)。
19. 妻子並沒有質疑以上開支,本席也認為這些報稱的開支,尚算合理,予以接納。
妻子的經濟能力和開支
20. 妻子之前有過兩段婚姻,前段婚姻(但證據沒有顯示是哪一前段婚姻)所生下兩名兒子和一名女兒,他們均已成年,年紀約50多歲。現時,妻子與前段婚姻所生的大兒子一同居住在葵涌的一個公屋單位。
21. 妻子已經80歲,報稱患有鬱血性心衰竭(妻子在表格E中解釋,這即是代表心臟無力)、三高(高血壓、高血糖、高膽固醇)、糖尿病、腳痛。本席接納,妻子並沒有工作能力。
22. 在表格E中,妻子報稱每月開支共$6,455,分別是:一般開支$5,007;個人開支$1,448。不過,在庭上作供時,她多次表示現時的醫療費用增加,每月總開支至少$10,000。對於妻子的每月開支,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1) 妻子在庭上作證時承認,公屋單位的租金($2,105)和公共設施雜費($910)其實是由同住的大兒子支付。因此,妻子每月的一般開支應該只是$3,500;
(2) 妻子在她的誓章指稱[4],她因病看西醫共用去$14,000;看中醫共用去$16,000,一共是$30,000。接受盤問時,妻子不能解釋這些醫療費用是何時產生,推説自己不記得,也承認不能提供任何醫療收據,以作證明。因此,本席不接納妻子有關醫療費用的説法;
(3) 作出總體考慮後,本席裁定妻子的每月開支只是$4,948。
23. 根據妻子的表格E和庭上的口供,每月她擁有以下的經濟來源:
(1) 老人津貼:每月$4,192;
(2) 二兒子給予的生活津貼: $3,000(存入滙豐銀行戶口);
(3) 三女兒給予的生活津貼:$2,000(存入滙豐銀行戶口)。
24. 亦即是説,妻子每月可獲得的政府津貼和子女給予的生活津貼,共$9,192,足以滿足她的每月開支,而且,還可以儲下不少的金錢,以作日後的不時之需。
妻子要求的$100,000
25. 根據本席對妻子的案情的理解,她之所以要求丈夫向她支付一整筆付款$100,000,是因為她指稱,丈夫在2023年3月份獲得單程證來港定居,她獨自承擔了丈夫在港居所的一些費用,但是,丈夫一心只是騙婚,來港三個月後,便提出離婚,繼而在2023年12月,提出離婚申請,因此,要求丈夫作出賠償。有關費用開列在她的表格E附件第二部份[5]和她的誓章[6],包括:
| (1) |
裝修: |
$2,000 |
| (2) |
傢俬: |
$3,700 |
| (3) |
電器: |
$3,980 |
| (4) |
兩個月租金按金加一個月上期: |
$12,000 |
| (5) |
為丈夫購買安宮牛黃丸: |
$5,000 |
| (6) |
因居住環境不理想而退租引致的撻訂: |
$2,500 |
| (7) |
為丈夫購買華為手機: |
$3,880 |
| (8) |
給丈夫支付電話費和地鐵車票: |
$500 |
| (9) |
妻子往返香港和國内的費用和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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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機的損失: |
(沒有提供數額) |
26. 丈夫否認妻子為他支出了以上的款項,他只是承認,妻子曾經支付兩個月按金中的$8,000,而且,租住的單位有基本設施,由房東提供。丈夫表示,移居到香港之後,他沒有搬到妻子和大兒子的居所,一同居住,因為他與妻子的大兒子的關係一般。反而,妻子每星期來他的單位居住一至兩天,卻不停向他索求金錢,令他不滿。但是,為了要獲得香港居民身份證的身份,他在來港後的頭幾個月,唯有作出忍讓,直至2023年6月份,他首次向妻子提出,要求離婚。
27. 首先,本席需要指出的是:雙方曾經擁有的是一段家庭關係,任何一方都不應該當婚姻是一盤生意,當婚姻關係結束時,就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為對方付出的所謂費用、損失或心機。其次,以上能量化的各項費用加起來,總額只有$33,560,並非$100,000;妻子沒有解釋她付出的時間和心機是如何量化。再者,就算根據妻子自己的説法,傢俬項目中的床和床褥,以及電器項目中的電磁爐,已經由妻子做主,轉送別人;租金按金中的$8,000,已經由妻子收回, 因此, 妻子的所謂損失金額就更少了。況且,根據丈夫的經濟情況和能力,根本沒有可能向妻子支付$100,000。
28. 綜合以上各點,本席不明白,亦不接納,妻子的$100,000 要求。
決定結果
29. 此段婚姻是雙方的二婚或三婚,雙方於70多歲的高齡,才透過婚姻中介人的介紹,在2018年11月締結這段婚姻,遇上新冠病毒疫情,婚後大部份時間,聚少離多。
30. 妻子在審訊中指稱,雙方是在2023年6月(即是丈夫獲得單程證來港定居之後)才開始分居,丈夫在審訊中作證時,基本上是承認妻子的説法。本席留意到,這個説法與丈夫在離婚呈請書中指稱的分居日期(2019年11月)有出入,但不能爭辯的是,無論雙方的分居日期是2019年11月,還是2023年6月,至此,雙方都已經分居足夠兩年,而且,雙方的婚姻關係充其量只有不夠五年,並非一段長的婚姻關係。
31. 雙方擁有的資產並不多,丈夫只是擁有台山祖屋的¼繼承權,雙方同意價值只是人民幣$1,000。妻子的銀行戶口結餘只有一萬多元。除此之外,雙方並沒有其他重大資產,因此,本席裁定,雙方在自己名下的資產可以繼續由該方保留,不用與對方分享。
32. 雙方雖然已經沒有工作能力,但妻子享有政府的老人津貼、三名家庭子女的不同形式的生活津貼,足夠滿足妻子的日常生活開支,詳情可參閱上文第[20]段至第[24]段。因此,她沒有在經濟上獲得$100,000的需要。
33. 從另外一個角度去看,丈夫已經沒有工作,現在只靠執紙皮出售、向舊工友借錢度日,並已經申請綜援金,正等待審批。所以,丈夫根本沒有任何或多餘的經濟能力,可以向妻子支付一整筆付款$100,000。
34. 基於以上的分析,妻子的附屬濟助應該被撤銷。
35. 在訟費方面,雖然妻子在庭上表示自己沒有經濟能力支付訟費,但是,明顯地,她是這次審訊的敗方。另外,由於妻子一直堅持,要求丈夫向她支付$100,000,在案件管理聆訊中,她向本席表示,沒有商討或讓步的餘地,堅持進行審訊,本席唯有把案件直接排審,沒有進行財務糾紛調解聆訊。綜合以上各點,本席實在看不到有何原因,妻子不應該支付有關附屬濟助事宜和審訊的訟費。
36. 本席現下令:
(1) 撤銷妻子的附屬濟助索求;
(2) 撤銷丈夫的附屬濟助索求(如有的話);
(3) 妻子須支付附屬濟助事宜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和本審訊,如果雙方不能就訟費達成共識,交由法庭評定;
(4) 丈夫自身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計算。
呈請人(丈夫):由李定匡黃皓駿律師事務所(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的程娸慇律師代表
答辯人(妻子):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1] 日期為2023年12月28日關於附屬濟助申請的通知書(表格25)。
[2] 日期為2024年4月9日的回覆書。
[3] 文件冊137頁和146頁。
[4] 文件冊第124頁。
[5] 文件冊第27頁。
[6] 文件冊第123頁第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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