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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HKFC 130
FCMC 6862 / 202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686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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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2年5月4日和5日 |
| 書面結案陳詞書日期︰ |
2022年5月20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2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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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附屬濟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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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本案的呈請人是女方(「妻子」),答辯人是男方(「丈夫」)。雙方在1997年結婚,並無任何家庭子女。妻子在2020年中提出離婚,法庭已經在2021年1月頒下絕對離婚命令。無論從哪個角度去看,這都是一段長達23至24年的婚姻。
2. 就背景而言,妻子生於1967年,快將55歲。本是一名秘書,但自2003年左右開始,便成爲家庭主婦,一直至今。她在2013年確診右後腦有腦瘤,引致有腦積水,在腦內安裝了一個腦水引流器。
3. 丈夫生於1969年,現年53歲,自2000年起,一直從事銷售手袋的生意,曾經與朋友經營全X有限公司,後來,全X公司在2018年7月左右結業,他在2019開設了榮X公司,繼續手袋銷售的生意。
4. 雙方均無爭議的是,自從妻子沒有工作後,丈夫一直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初時每月給妻子家用$8,000,後來增加至每月$10,000。雙方外出消遣時,費用主要也是由丈夫支付。另外,丈夫在經營全X公司時獲得的利潤/花紅,也會與妻子分享;多年來,他給予妻子的利潤/花紅高達$2,600,000至$2,900,000。
5. 本案中,雙方均對對方提出附屬濟助的請求,主要爭奪的是位於土瓜灣的婚姻居所(單位連天台),婚姻居所的登記業主是妻子,現無任何按揭的負擔。在審前覆核的聆訊中,雙方以書面確認,同意婚姻居所的估值是$7,500,000。
雙方的案情和爭議點
6. 根據妻子的案情,婚姻居所本屬其父母擁有。於2004年左右,父母於移民前把婚姻居所以平價($500,000)售予妻子,自此,這便成爲雙方的婚姻居所。妻子不反對這$500,000和婚姻居所的裝修/維修費用約$330,000, 全是由丈夫支付。
7. 妻子表示,其父母的原意是把婚姻居所留給她在港居住,她已經多年沒有工作,在2013年確診有腦腫瘤,2017年又患上糖尿病,身體狀況大不如前。她認爲丈夫年紀比她輕,身體較她健康,有謀生能力,並且曾經寫了兩張字條,表示不會與她爭奪婚姻居所。因此,她在開審前的公開建議是︰由她保留婚姻居所的業權,但她會裝修婚姻居所,變成兩戶獨立的單位,就像劏房一樣,丈夫可搬進其中一間劏房,每月給她租金$3,000;天台則可共同使用。不過,她在書面的結案陳詞書中,提出了另外一個方案,就是由她向丈夫支付一整筆付款$415,000 (代表婚姻居所當年的買入價和裝修/維修費用的一半),好讓她可以繼續保留婚姻居所的業權。
8. 丈夫表示,自婚後數年起,妻子成爲家庭主婦,一直由他供養。婚姻居所的樓款共$500,000,以及裝修費用,日常的保養維修,均是由他支付。故此,爲公平起見,他應該獲得婚姻居所的一半價值。他同意妻子有腦瘤和腦積水等問題,但她的腦瘤並非惡性,且情況一直穩定。因此,他的公開建議是︰把婚姻居所出售,扣除必要開支後由雙方平分有關收益。不過,他也可以接受由妻子保留婚姻居所,並等待她到了55 歲時,利用婚姻居所申請「逆按揭」,才向他支付一半的樓價,即$3,750,000。
9. 因此,本審訊的主要爭議點是︰
(1) 雙方的謀生能力和需要;
(2) 究竟婚姻居所和雙方的資產應該如何分配。
婚姻居所
10.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妻子一直堅稱,丈夫曾經寫了兩張字條,内容大致是:婚姻居所是妻子的母親的東西,他是不會拿走的,[1] 現在, 他卻反口與她爭奪婚姻居所。丈夫則解釋道, 妻子在2009年左右曾經提出過要離婚,後來雙方和解,他寫了這兩張字條,妻子便取消了離婚申請,這已經是以前的事, 不適用於現在的審訊。
11. 首先, 本席留意到, 妻子沒有指控這兩張字條是雙方的「婚姻協議 」(nuptial agreement)。 不過,就算她真的這樣的指控,本席認爲這兩張字條的性質並未達到相關的標準, 根據案例(例如:Granatino v Radmacher [2011] 1 AC 534;SPH v SA [2014] 3 HKLRD 497),法庭在考慮婚姻協議是否須要履行或給予婚姻協議定的比重時,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是:在簽署該協議時,雙方是否有獲得法律意見。 明顯地, 該兩張字條沒有記錄雙方或任何一方有獲取過法律意見。
12. 其次,假設這兩張字條應該被視爲婚姻協議,這只是法庭其中的一個考慮因素,法庭仍須顧及到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的第7條的其他因素,然後作出公平的資產分配, 因此, 法庭並不受制於雙方的婚姻協議的内容。
13. 再者,本席是在2022 年4 月22 日才首次處理本案的審前覆核聆訊,從文件中看到,妻子好像是指稱婚姻居所的實質業主是她的母親,因此,特地在該聆訊中向妻子確認,她的案情是否真的說她的母親擁有婚姻居所的實質業權,妻子當時清楚表示她自己才是婚姻居所的真正業主,而且, 她不打算傳召母親出庭作證。既然法庭已經給予妻子機會去澄清她對於婚姻居所的業權的立場,而她已經確認她的母親不是實質業主,試問她又怎可以在審訊時依賴這兩張字條,以圖指控婚姻居所是她母親的東西而丈夫曾應承不會拿走?
14. 基於以上各點,本席不會對這兩張字條給予任何的比重。
適用的法律原則
15. 在處理有關婚姻雙方的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該條例第7(1)條的條文。該條例節錄如下︰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爲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爲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16. 本席在審前覆核的聆訊中,已經提醒雙方須閱讀終審法院在LKW v DD(2010)13 HKCFAR 537一案中的案件。終審法院在該案中,就應該如何考慮該條例第7(1)條的附屬濟助的申請,確立了4個基本原則,分別是︰
(1) 該條例第7條的目的是要達致公平的資產分配;
(2) 排除一切性別或角色的歧視,例如,不應偏袒賺錢養家的一方而對理家和照顧子女的一方有偏見;
(3) 考慮分配是否符合「平均分割準則」(yardstick of equal division),若要偏離這準則,必須有充分和清楚表達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及
(4) 排除細緻入微地審查往事。
17. 終審法院還定下了5個步驟,依次序爲:
(1) 確定資產,以審訊日爲準;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分理由不作出平等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雙方的資產
18. 在本審訊中,就確定雙方的資產這個議題上,雙方並無太大的分歧,除了以下兩點。
19. 首先,妻子在盤問丈夫時,曾提及他擁有的3隻勞力士手錶,不應只值$100,000。 她向丈夫指出,從網上搜查所知,3隻手錶應該共值美元30,685(即︰超過$230,000)。丈夫同意他提供的手錶價值是當年的買入價,但指出妻子何嘗不是一樣,就她所擁有的3隻鑽石介指(其中一隻重1.25卡)、1隻卡地亞介指和手錶、1隻勞力士手錶和結婚時收到的各種金器,通通也只是填報當年的購入價。丈夫反問: 爲何妻子的個人貴重物品就可以用購入時的價值爲準, 但他的卻不可以?他認爲,若要公平,就應該雙方都把自己的貴重物品重新估值。
20. 妻子並沒有否認,她是以當年的購入價值作爲自己的個人貴重物品的估值。
21. 本席留意到,雙方(尤其是妻子)並沒有在他們存檔的文件或誓章中,反駁對方報稱的個人貴重物品的估值,也從來沒有向法庭索取指示,要求委派專家就有關的貴重物品的現值,作出評估。因此,本席根本沒有其他或其他更佳的證據,去評定雙方名下的貴重物品的現值。既然雙方均只是填報有關物品在當年的購入價值,爲公平起見,本席唯有採納各自在其表格E所填報的價值爲準。
22. 其次,丈夫確認,他最近從他經營的榮X公司中獲取了年終花紅$80,000和淨利潤$32,000,全數共$112,000,已經存入他的星展銀行戶口(號碼#3520),此$112,000並未及時填在他的表格E或誓章之中。丈夫同意此$112,000可加回他名下,作爲他的資產。
23. 因此,本席裁定雙方的總資產是$18,232,289,詳情如下(計算至整數)︰
| 資產 |
妻子 |
丈夫 |
| 婚姻居所 |
$7,500,000 |
--- |
| 銀行存款 |
$3,021,414 |
$4,635,366 + $112,000 =$4,747,366 |
| 股票或債券 |
$600,731 |
$707,416 |
| 保單價值 |
$150,196 |
$257,427 |
| 退休金/強積金 |
$276,338 |
$426,192 |
| 榮X公司的銀行戶口結餘[2] |
|
(約)$111,172 |
| 尚未收回的欠款(丈夫代榮X公司墊支的款項) |
-- |
$119,237 |
| 私人貴重物品(手錶、金器、鑽石手飾) |
$214,800 |
$100,000 |
| 總數: |
$11,763,479 |
$6,468,810 |
丈夫的謀生能力和需要
24. 如前所述,丈夫現年53歲,自1999/2000起,一直經營手袋銷售的生意,並先後成立了兩間公司。
25. 於1999年,與朋友成立全X有限公司,每人持股50%,專營銷售日本手袋。丈夫主要負責營銷和會計工作,職位是經理,每月工資$8,000,另有董事津貼$11,000,共每月$19,000。除此之外,他還享有公司利潤/花紅。依他所說,多年來他享有利潤/花紅, 然後把差不多一半的利潤/花紅分給妻子,高達$2,600,000 - $2,900,000。不過,丈夫表示,全X有限公司因客戶「走數」,無法再經營下去,於2018年6月停止運作,並在2021年6月正式從公司註冊處的名單撤銷登記。在公司結業時,公司沒有任何資產可供股東分享。妻子對此説法沒有異議。
26. 丈夫在2019年左右,開設了獨資經營的榮X公司,接收了全X有限公司的舊客戶和聯系,繼續經營手袋營銷,並在2021年2月左右,搬往觀塘,與其弟(經營單車零件)共同使用一個辦公室,其弟並沒有收取租金,丈夫則以經常請弟弟吃飯,作爲補償。
27. 丈夫指稱,榮X公司的生意不好,所以,他沒有固定的月薪或津貼,只是在公司年結時,如果有盈餘,他便提取盈餘爲己用。據他在證人台上所指稱,他這幾年從榮X公司收到的花紅/利潤並不多,詳情如下︰
(1) 2019年7月 – 2020年3月(共8個月)︰收到$41,019,($40,000 + $1,019)即每月平均約$5,127;
(2) 2020年4月 – 2021年3月(共12個月)︰收到$187,490.80($110,000+$77,490.80),即每月平均約$15,624;
(3) 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共12個月)︰收到$112,000($80,000+$32,000),即每月平均約$9,333。
28. 明顯地,丈夫指稱的上述收入遠遠不足夠支付他兩份表格E中指稱的開支 (每月超過$24,000)。 當本席向丈夫查詢時,他表示會動用銀行的存款來補貼他的開支,又表示他會多看一年,如果沒有生意,會出來「打工」,考慮做巴士司機,賺取每月$20,000以上的工資,不過,又害怕工作不夠自由,而且他有坐骨神經痛。
29. 丈夫在兩份表格E中填報的開支約是$24,000 - $25,000,但在審訊時,他澄清其開支是$22,400,詳情如下︰
| 一般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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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表格E
(17/11/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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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表格E
(3/12/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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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口供
(5/5/2022) |
| 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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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公共設施開支 |
|
$1,500 |
|
$1,500 |
|
$1,500 |
| 食物開支 |
|
$2,500 |
|
$3,000 |
|
$3,000 |
| 雜項家用 |
|
$1,500 |
|
$2,000 |
|
$2,000 |
|
|
$5,500 |
|
$6,500 |
|
$6,500 |
| 個人開支 |
|
|
|
|
|
|
| 外出膳食 |
|
$7,000 |
|
$7,500 |
|
$7,500 |
| 交通費 |
|
$1,500 |
|
$1,500 |
|
$1,500 |
| 服裝/鞋 |
|
$500 |
|
$1,500 |
|
$1,000 |
| 個人儀容 |
|
$500 |
|
$500 |
|
$500 |
| 娛樂/禮物 |
|
$1,000 |
|
$2,000 |
 |
共$2,000 |
| 假期消費 |
|
$2,000 |
|
$2,000 |
|
| 醫療/牙齒護理 |
|
$500 |
|
$500 |
|
$500 |
| 保險費 |
|
$2,790 |
|
$2,900 |
|
$2,900 |
| 供養父母 |
|
$3,000 |
|
-- |
|
-- |
|
|
$18,790 |
|
$18,400 |
|
$15,9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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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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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90 |
|
$24,900 |
|
$22,400 |
30. 本席對丈夫的榮X公司和他的謀生能力有以下的看法︰
(1) 丈夫提供了3份據說是由他自己預備的榮X公司的周年損益表,[3] 分別是2019-2020年度;2020-2021年度和2021-2022年度,[4] 但2021-2022年度的損益表其實是未完成的,而且,這些損益表都是未經核數師核實的;
(2) 若把上述的損益表與丈夫很遲才交出的榮X公司的銀行戶口月結單相互比較,會發現兩者有不吻合之處,譬如在損益表中的入賬款項報少了;又譬如銀行戶口的入賬款項並無在損益表中出現/記錄。例子如下︰
| 日期 |
銀行戶口入賬(美金) |
損益表入賬(美金) |
| 19/12/2019 |
$14,445.52[5] |
$13,703.70 ($3,748.50 + 9,955.20) |
| 21/1/2020 |
$3,079.50[6] |
$2,648.60 |
| 18/5/2020 |
$6,772[7] |
$6,441.60 |
| 18/8/2020 |
$4,890,76[8] |
$3,971 |
| 18/11/2020 |
$11,977.35[9] |
並無記錄 |
| 19/12/2020 |
$10,994.21[10] |
並無記錄 |
(3) 榮X公司是丈夫獨資經營,並無其他合夥人。本席留意到,丈夫並沒有在他的兩份表格E中,披露榮X公司的銀行戶口,也沒有對榮X公司的實益現值或銀行結餘,提供任何資料或估值。要到了審前覆核時,由本席下令,丈夫才把榮X公司的銀行戶口和記錄披露出來;而且,他自行把榮X公司的銀行結餘($111,172)加進去日期爲2022年4月25日的資產表之中。可是,如果這些榮X公司的銀行戶口和記錄能夠全面和如實地披露在他填報第二份表格E (日期是2021年12月3日)中,則當時榮X公司的銀行戶口總結餘(包括港幣和美元)其實超過$300,000 (截至2021年11月30日爲止),這代表大約有$188,828的款項在這5個月之内被提走, 去向不明;
(4) 丈夫在庭上作供時,表示2020-2021年度,榮X公司的純利潤是$77,490.80(見上文第27段),他的第二份表格E也這樣填報的,[11] 可是,這與他自己預備的損益表不一致,在2020-2021年的損益表中,記錄了公司的利潤是$6,236.20。[12] 本席在審訊中向丈夫指出這點,他並不能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釋;
(5) 丈夫說自2021年2月或3月起,把榮X公司的辦公室搬到他的弟弟的單車零件公司,佔用弟弟公司的⅓面積,繼續經營。弟弟並無收取租金,丈夫以「請吃飯」的方式,回饋弟弟。不過,丈夫又提到,他打算把公司搬去一個更好的地方,因爲弟弟的公司太邋遢。但試問︰如果榮X公司每月的平均純利潤/花紅只得數千至萬多元,根本不夠支付丈夫的每月個人開支時,他又如何有多餘的資金租用一個更好的辦公室呢?因此,丈夫的證供不合理。
31. 基於上述的分析,本席不相信丈夫所預備的榮X公司的損益表能夠真確地反映他的收入或利潤,並且懷疑他是否已經老實和全面地披露榮X公司的所有銀行戶口,因此對他作出不利的推斷,推斷他從榮X公司所獲得的收入/純利潤,平均每月應該有$20,000至$30,000,可以滿足到他將來的需要,至少直至一般的退休年齡,即60歲。本席不接受他有任何嚴重疾病,可影響他的謀生能力。
32. 有關丈夫的開支,本席的分析如下︰
(1) 他解釋雜項家用是有關做家居維修,購買新電器,這些並非經常性的開支,本席不予接納;
(2) 他每月用在「食」方面的總開支,高達$10,500,其中外出膳食包括了請弟弟吃飯的開支。他打算搬去另一個好的地方經營榮X公司,因此,便無需再請弟弟吃飯,以報弟弟「免租」之舉,因此,本席認爲他在「食」方面的總開支,每月應該減至$6,750;
(3) 基於以上兩點, 本席裁定丈夫的每月開支應該只有$16,650 (未計算居住開支);
(4) 他現在與繼母居住在繼母的公屋單位,他日若房屋署收回繼母的公屋單位,丈夫便需搬走。他的弟弟正在深水埗區租用一個單位,租金每月$10,000。他又表示視乎本案的審判結果,他會考慮購入一個在荔枝角或深水埗的200呎左右的單位,市價約爲$3,000,000 - $4,000,000, 但現在沒有定案。所以, 本席會以丈夫在日後租住一個個人單位爲準,他的租金開支應該約是每個月$10,000。因此, 他的總開支是每月$26,650。本席重申,丈夫的收入可以照顧他的開支。
妻子的謀生能力和需要
33. 在本審訊中,丈夫並不爭議下列事實/說法︰
(1) 妻子自2003年左右起,一直是家庭主婦,由丈夫供養;
(2) 妻子在2013年被診斷患有腦瘤,雖然是良性,但由於腦瘤並不是集中爲一顆,而是分佈得像「青苔」一樣,所以不可以做手術切除;
(3) 妻子的腦瘤導致有腦積水,引致她「有啲呆滯」,影響她的精神,所以要多多休息;
(4) 妻子也有糖尿病,因而也要多多休息;
(5) 妻子已經沒有工作十多年,已經與社會工作環境脫節,謀生能力有限,極不可能在將來重返職場。
34. 另外,妻子在審訊中補充,她近期在2022年1月28日做了腦部的電腦掃描,不幸地發現她的右腦長出了另一個瘤,懷疑是惡性,已被轉介至腦神經外科跟進。[13] 丈夫在盤問妻子時,對此沒有跟進問題。
35. 基於以上各點,本席結論妻子在可見的將來並無工作能力賺取任何工資。
36. 在開支方面,妻子在第二份表格E(日期是2021年12月3日)中,表示她每月的一般開支是$3,635;個人開支是$11,717,合共每月$15,352。丈夫對此沒有爭議,本席也認爲合理。
37. 不過,須要注意的是︰妻子現在居於婚姻居所中,所以沒有租金的支出。但是, 如果婚姻居所需要出售,她便會有租金的開支。妻子表示,如果要她租住其他物業,租金大約是每月$13,000,但這可能會比較困難,因爲她沒有入息證明。本席認爲妻子所提及的租金尚算合理,並認爲她所提及的租屋困難,不無道理。
是否有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38. 如上所述,本案涉及的總資產共有$18,232,289,本席需要考慮如何把這些資產公平地分配,以及是否有充份理由不依「平均分配」的原則,在這一點上,法庭是可按不同案件的案情,酌情處理的。
39. 丈夫提議只是把婚姻居所平均分配,雙方各自保留名下的其他財產。可是,如果不計算婚姻居所的價值,他所擁有的其他財產比妻子的多出約$2,205,331。若此,他將獲得雙方的總資產的60%,他在庭上承認,這不是公道的做法。
40. 妻子的基本立場是由她完全保留婚姻居所和名下的一切資產。若此,她便獲得雙方的總資產差不多65%。她一直堅持婚姻居所是由她的父母以低價出售給她,丈夫多年來居住其中,討盡便宜,本席認爲這個説法並不公道,畢竟丈夫對這個家庭是有經濟上的貢獻的,妻子自2003年起便沒有工作,可想而知,她的銀行戶口和投資結餘,必然主要是來自丈夫多年來對她的經濟給養, 包括與她分享全X有限公司的一半利潤/花紅。
41. 妻子自2003年起,一直是家庭主婦,由丈夫供養,而且身患多種疾病,例如腦瘤、糖尿病、飛蚊症,且最近又被發現右腦又增生了懷疑是惡性的腦瘤,可以肯定的說,妻子在可見的將來,並無工作能力,她的「經濟需要」構成偏離「平均分享」資產的原則。
42. 除此之外,本席也考慮到雙方的年齡,妻子在今年10月份是55歲;丈夫今年是53歲,還有6.5年左右便到達60歲,即是一般人的退休年齡,屆時,他便沒有工資的收入,須依賴積蓄過活。
決定結果
43. 雙方的婚姻關係長達23至24年,並無家庭子女,自2003年起,一直是以「男主外,女主內」的形式, 渡過婚姻生活。
44. 雙方已超過50歲,丈夫還有大約6.5年左右,便到達60歲的退休年齡,在這之前,他可繼續工作,主要是經營獨資擁有的榮X公司,本席認定他每月可賺取$20,000 - $30,000,足以在退休前照顧到他自己的需要,包括居住需要。退休之後,丈夫須依賴他的積蓄和資產,支持其生活費用。
45. 妻子是家庭主婦,患有多種疾病,被認定爲沒有謀生能力。本席認爲她的合理開支(包括住屋開支)是每月約$28,352($15,352+$13,000), 在她年屆60歲之前,她一共需要大約$1,814,528 ($28,352 x 約64個月)。
46. 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認爲把雙方的總資產($18,238,289)以60%和40%順序分配予妻子和丈夫, 是公道的做法。 本席進一步認爲,這個安排至少保障妻子在60歲之前的需要;而雙方在60歲之後,就要依賴自己的積蓄和資產,繼續支持自己的生活費用。本席同意可讓妻子保留婚姻居所, 讓她有穩定的居住地方,但她必須向丈夫支付一筆款項,以達成上述的分配比例。本席有顧及到,如果要妻子支付整筆款項給丈夫,她的現金儲備會減少,但是,她可以把570呎的婚姻居所間隔出一個獨立的劏房出租,賺取一些租金收入,幫補她的生活費,正如她在公開建議中也有類似的說法 (見上文第7段),這樣她每月便可賺取租金至少$3,000。
47. 按照上述的比例,雙方的資產分配情況如下︰
| |
妻子 |
丈夫 |
| 現時在雙方名下的的資產 |
$11,769,479 |
$6,468,810 |
| 按60%:40% 分配後的資產 |
$10,942,973 |
$7,295,316 |
| |
多出$826,506 |
尚欠$826,506 |
48. 爲方便計算,本席把上述的$826,506折合爲$827,000,亦即是說,妻子可保留婚姻居所,但須向丈夫支付$827,000。
總結
49. 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各自的公開建議也沒有獲得法庭接納,故認爲不應作出需要任何一方支付對方的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命令,較爲恰當。
50. 基於上述的分析,本席現下令如下︰
(1) 妻子須在本命令頒佈日的30天之內,向丈夫支付整筆付款共$827,000;
(2) 雙方可繼續保留各自的資產,包括妻子可保留婚姻居所的權益;
(3) 在遵行上述第(1)段後,雙方之間的其他附屬濟助索求被撤銷;
(4) 就附屬濟助事宜,不作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此爲暫准命令,在本判案書頒發日的14天後,成爲絕對命令。
呈請人(妻子):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丈夫):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文件冊[3/933]。
[2] 文件冊[3/859-898] 是荣X公司的星展銀行多種貨幣戶口;文件冊[3/899-931]是其支票戶口。
[3] 每個年度的損益表由4月1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
[4] 2019-2020年度的損益表是由2019年7月(公司成立月)開始,直到2020年3 月31 日。
[5] 文件冊 [3/864]。
[6] 文件冊 [3/865]。
[7] 文件冊 [3/869]。
[8] 文件冊 [3/873]。
[9] 文件冊 [3/876]。
[10] 文件冊 [3/877]。
[11] 文件冊 [3/617]。
[12] 文件冊 [3/814]。
[13] 見伊利沙伯醫院轉介信(日期是18/2/2022),文件冊 [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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