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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7022 / 2019
[2023] HKFC 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702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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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2年11月23日 |
| 判決日期︰ |
2023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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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附屬濟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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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則為“男方”。女方現年42歲。男方現年43歲。在2001年12月,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02年6月,大兒子出生。在2015年6月,小兒子出生。
2. 在2019年6月,女方以不合理行為提交離婚呈請。在2019年8月26日,本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候訊期間贍養費每月$10,000。在2020年1月17日,本席頒令兩名家庭子女之共同管養權頒予訴訟雙方,男方有大兒子之照顧及管束,女方有小兒子之照顧及管束,合理探視。在2020年7月3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3. 這是有關訴訟雙方之附屬濟助申索的審訊。
男方的要求
4. 男方要求法庭頒令將在2004年訴訟雙方聯名購入位於元朗的婚姻居所(在下文稱‘婚姻居所’)出售,淨得由訴訟雙方平分,另男方付女方贍養費每月$5,000及小兒子贍養費每月$5,000。
女方的要求
5. 女方則要求法庭頒令男方將婚姻居所轉讓女方,她又認為每月共$10,000贍養費並不足夠去支持她和小兒子之生活。
證據
6. 訴訟雙方都親自作供,他們並沒有傳召證人。訴訟雙方都先後提交了兩份表格E,但他們均沒有按法庭的指示提交誓詞,也沒有替雙方聯名持有的婚姻居所作估值。
法律原則
7. 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8. 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中譯本)第56至80段。扼要來說,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院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了五個步驟︰
(1) 確定資產︰這包括可能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足理由不作出平等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9. 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74. 第二步是法庭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如上文所述,法庭考慮第7條所述各項時,通常到這一步便停止,因為總資產可能不夠使法庭進展到下一步,或者甚至不夠滿足雙方的需要。如果是這樣,便沒有條件運用任何分享原則。舉例來說,要照顧妻子和子女的需要可能已經立即佔去多過一半總資產。在此情況下,「需要」,就因沒有任何其他選擇,便成為決定性因素。如果只有少量資產,或許不可以有「清楚了斷」,而可能需要法庭作出定期付款命令。」
本席的看法
10. 應用上述法律原則,從訴訟雙方的案情看來,本案主要爭論為︰
(1) 男方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他的經濟需要;
(2) 女方可能擁有的收入 、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她及兩名兒子的經濟需要;
(3)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男方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他及大兒子的經濟需要
11. 男方在地盤工作,負責駕駛機車。按男方2019年9月11日之表格E。男方存銀行存款$600,000,汽車估值現值$20,000,填報收入為每月平均$50,000。訴訟雙方仍報稱同住訴訟居所。婚姻居所現無按揭欠款。當時男方填報其一般開支為每月$13,300、個人開支為每月$15,500、大兒子的開支為每月$19,000,每月開支總額為$47,800。
12. 在2020年1月14日,女方提交了男方之2019年8月14日銀行戶口結單,見在當時男方銀行戶口結存為$669,760.47。就本審訊而言,本席算為$660,000。
13. 在2022年9月14日之表格E,除了訴訟雙方聯名持有之婚姻居所以外,男方並沒有填報他名下的資產,只是交代了其收入為每月平均$59,000,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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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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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雜費 |
2,000 |
|
管理費 |
1,400 |
|
雜項家用開支 |
2,000 |
| |
5,400 |
個人開支
|
外出膳食費用 |
5,000 |
|
交通費 |
2,000 |
|
服裝/鞋費 |
1,500 |
|
稅款 |
23,000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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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贍養費 |
10,000 |
|
供養父母 |
3,000 |
| |
23,000 |
子女
|
學費 |
10,000 |
|
課外活動費 |
5,000 |
|
假期消費 |
3,000 |
|
午餐及零用錢 |
5,000 |
| |
23,000 |
14. 男方並沒有交代在其第二份表格E沒有填報其個人名下之資產的原因。按現有之證據,在過去兩年,男方的收入並沒有減少,其開支也不見得有大幅增加,本席仍算男方有存款約$660,000。汽車方面,因其價值不高,相信也是男方日用,本席不將其現值算入可供攤分之家庭資產。
15. 男方收入方面,男方提交了其2021/22年度稅單,見該課稅年度他的入息為$806,246,由此推算他的平均每月收入達$67,187。男方說,他是合約員工,合約期滿後不一定會繼續獲僱用,在失業後也會失去收入。女方說,多年來男方一直都有工作和收入她不相信男方所說他可能會失業的說法。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接受女方的說法。本席認為現並無可信之證據支持男方將會失業或其收入會大幅減少的說法。
16. 在男方支出方面,女方對男方所填報每月一般開支並無異議,但男方主張法庭頒令將婚姻居所出售,到時男方之公共設施雜費、管理費等支出便會不同。男方說,到時男方在元朗地區租用一個一房單位月租約$8,000,租金包括管理費。女方說,到時男方可返回其母親之公屋單位居住。即是一個兩人公屋單位,現由男方母親及其姐姐居住。本席接受男方所說,男方返回其母之公屋單位居住,長遠來說不是一個合適之安排。本席算到時男方公共設施雜費為每月$1,000,連雜項家用開支每月$1,000,男方一般開支約為每月$10,000。
17. 婚姻期間,訴訟雙方住自置私人單位面積約400 ft2 ,有兩房,男方也有不錯的穩定工作收入,可算是小康之家。但個人開支有彈性,在將來男方須面對兩個家庭之開支,在收入相若但開支大增的情況下,男方須節省其支出,本席將男方之外出膳食費用每月減去$1,000。經考慮到在第二份表格E,男方沒有汽車開支,本席接受其交通費每月$2,000。服裝、鞋費方面,本席每月減去$1,000,按上述之稅單,男方2021/22年度須繳稅$40,025,即每月$3,335.4,本席以每月$3,500計算。男方並無提交證據支持他有供養父母之必要,本席剔除男方填報之供養父母個人開支。男方個人開支為每月$10,000,不計中期贍養費。
18. 大兒子正在加拿大唸大專課程。男方說今年他付大兒子本年學費和住宿費用港元$200,000,另每月付港元$5,000作為生活費。對此,女方並無異議。男方就大兒子之開支為每月$200,000÷12+$5,000=$21,666。本席算為每月$22,000。
19. 男方每月開支總額為$42,000。
20. 大兒子現讀兩年大專課程之第二年,大兒子將在未來半年至一年內畢業。女方說,大兒子成績不太好,再繼續讀書的機會不大。到時男方會省卻不少有關大兒子之開支。
女方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她及小兒子的經濟需要
21. 女方說,婚姻期間男方付家用每月$27,000。多年來女方是家庭主婦,除男方所付之家用以外,並無收入。按女方表格E,除訴訟雙方聯名持有婚姻居所及少量存款外,她並無資產。對女方的資產狀況,男方並無異議。在2019年6月17日之表格E,女方填報一般開支每月$14,500、個人開支每$6,500、小兒子開支每月$6,000,每月開支總額為$27,000。
22. 在2022年9月19日之表格E,女方填報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
項目 |
金額$ |
|
食物開支 |
1,000 |
|
雜項家用開支 |
2,000 |
| |
3,000 |
個人開支
|
外出膳食費用 |
10,000 |
|
服裝/鞋費 |
1,000 |
|
個人儀容 |
1,000 |
|
假期消費 |
2,000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1,000 |
| |
15,000 |
子女
|
學費 |
7,406 |
|
額外補習費 |
2,000 |
|
校車 |
700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1,000 |
|
課外活動費 |
1,000 |
|
娛樂費/禮物 |
2,000 |
|
假期消費 |
1,000 |
|
服裝費/鞋費 |
500 |
|
校服費 |
2,000 |
| |
15,606 |
23. 在一般開支方面,若法庭頒令將婚姻居所出售,女方和小兒子將有住屋需要。女方說,在元朗租一與婚姻居所相若之兩房單位月租為約$12,800,本席算為每月$13,000。連同食物開支和雜項家用開支,到時女方一般開支為每月$16,000。
24. 同樣地,在開支大增的情況,女方須儘力節省個人開支。本席扣減每月外出膳食費用$7,000,又將每月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假期消費、醫療、牙齒護理費減去$4,000,即女方個人開支為每月$4,000。
25. 大約在2019年底,即小兒子在政府資助小學上學大約兩個月後,女方安排小兒子轉校到一間直資小學上學,學費支出大增。男方說,女方安排小兒子到直資學校是藉此誇大小兒子開支以增加贍養費金額。女方不接受男方的說法。女方說,小兒子有特殊學習需要,須定期覆診政府兒童精神科,直資小學支援過度活躍之學童之服務比較妥善,能切合小兒子的需要。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接受女方的說法。值得一提的是,女方現正向直資小學申請小兒子學費減免,但未有結果,也不知若申請獲得接納,會有多少減免的幅度。
26. 小兒子學費每月$7,406,課外補習英文,每星期兩堂,每月$2,000,校車每月$700,課外活動包括鋼琴和籃球,每月$1,000。女方說,以上都是固定之開支,共每月$11,106。但女方填報小兒子的其他開支項目有彈性,本席算為每月$1,000。小兒子每月開支為$12,106。
27. 女方每月開支總額為$32,106。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28. 主要的家庭資產為男方存款$660,000及婚姻居所。女方說婚姻居所現值只為約3百萬。男方卻說,婚姻居所現值6百萬。訴訟雙方都沒有按法庭的命令替婚姻居所共聘專家作估值。在這樣的情況,本席現無法就婚姻居所現值作任何判斷。
29. 在LKW v DD 一案中,終審法院也確立了下列的原則︰-
(a) 法庭須考慮第7條所述事項的隱含目的是要達至在雙方之間公平的資產分配。
(b) 公平這個概念表示要排斥一切性別或角色的歧視。
(c) 為了消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法官就如何分配資產有初步構想時,應該以「平均分割準則」檢查這些構想,必定要有充分和清楚表達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
30. 訴訟雙方總算有一段很長的婚姻,期間男方出外工作養家,女方照顧家庭,訴訟雙方又育有兩名家庭子女,現有家庭財產大部份來自婚姻居所。總的來說,本席認為,訴訟雙方對家庭都有不少貢獻,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若採用“平均分割準則”來作為分配婚姻財產的起步點,是一個公平的做法。女方說,當年購入婚姻居所由其父付首期,這已是很久以前的事,婚姻居所又由訴訟雙方聯名持有,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本席認為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31. 女方說,她希望能將婚姻居所保留,日後留給兒子,給兒子有一個安身之所。本席認為女方希望保留婚姻居所給兒子的想法並不切合本案現有之實際情況。本席打算頒令將婚姻居所以市值出售,將淨得作平均分配,按以上各點考慮,男方現有存款也應由訴訟雙方平均攤分。
32. 在前文本席接受男方平均收入為每月約$67,000、每月開支總額為$42,000,男方有能力付每月贍養費$25,000。又如前所說,在大兒子完成大專學業後,到時很可能男方可省卻不少大兒子之開支。
33. 女方每月開支總額為$32,106,即使女方有贍養費收入每月$25,000,她仍有約每月$7,000之虧欠。
34. 女方說,經過10多年不愉快之婚姻折磨,她得嚴重焦慮症,終身無法工作。女方提交了入院病歷及就診證明,但並沒有醫生報告表示女方終身無法工作。在提訊期間,本席已提示就女方這一點案情,女方須提交醫生報告以作證明。在無可信的證據支持之情況下,本席不接受女方終身不能工作的說法。女方現年42歲,雖然多年來為主婦,但相信可兼職如收銀、超市理貨、清潔等雜務工作、每月應可有$7,000之收入。女方說,不愉快的婚姻令她感到焦慮。希望離婚訴訟一旦完結後,她的情緒可逐漸平復。又若小兒子的學費減免申請獲得接納,女方之小兒子學費開支會有所減免。況且,女方亦可應用從家庭資產攤分得來之資金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補貼其每月開支。
35. 男方每月中期贍養費$10,000並不足夠支持女方及小兒子的開支。但經考慮到女方說,她用儲蓄去支撐,這些儲蓄應亦為家庭資產,所以本席不打算作多除少補的措施。然而,女方之儲蓄已用盡,所以本席認為男方付女方小兒子贍養費應增加為每月$25,000。
36. 小兒子年紀尚少,女方又未重返職場,在目前來說,本席不打算作訴訟雙方在經濟方面清楚了斷之安排。
頒令
37. 本席頒令︰-
(1) 男方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付女方整筆付款$330,000。
(2) 日期為2019年8月26日之中期付款命令更改為由2023年2月2日起,男方須付女方每月$25,000作為小兒子贍養費,以後每月第2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指定銀行戶口。
(3) 在絕對離婚令頒出後兩個月之內,訴訟雙方須將婚姻居所以市值出售。
(4) 在婚姻居所出售之交易成交不少於2個星期前,訴訟雙方須搬離婚姻居所,將空置管有權交出。
(5) 出售婚姻居所之淨得款項,由訴訟雙方平分。
(6) 訴訟任何一方可就本命令執行事宜提出申請。
訟費
38. 本席打算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提出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39. 第18條聲明。
呈請人:親自代表和出席聆訊
答辯人:親自代表和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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