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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378/2013
[2018] HKDC 15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3年第13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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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SHIH CHIA CHE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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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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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LI LIU Z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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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8年12月7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8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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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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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被告人於2018年10月15日發出的傳票,申請就法庭於2018年9月17日頒下的判決(“判決”)提出上訴許可,及申請暫緩執行判決。
2. 被告人於本申請只是提交了一份非宗教式誓章,並沒有提交列舉上訴理由的草擬上訴通知書,也沒有提交任何陳詞或論點綱要。
3. 本案的事實背景已詳細列於判決,本席不需要在這裏重複。
被告人的上訴理由
4. 根據被告人的誓章,被告人上訴的理據並不是在法律上有任何爭議,她提出的全是事實上的爭議。
5. 被告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原因反對判決中法庭用作尋找事實的理據及分析,也沒有提出有任何具體的理由質疑法庭在事實上的裁定有任何明顯不當,反而只是重複她在原審時提出的證據或陳述,及指出她不同意法庭的裁決的結論。
6. 至於被告人提出本席在審訊過程中採用的所謂"雙重標準",被告人只是概括地指本席阻擾被告人的盤問,沒有具體提出阻擾的例子或情況。在原案審訊期間,本席其實已向雙方解釋盤問必須環繞於本案爭議點相關的事情,若任何一方反覆盤問一些對案件無關的事情,本席是絕對有權停止這樣的盤問。但由判決書第15段可見,本席依然是有容許不少與本案爭議點沒有大關係的證據,看不出有任何對這些證供的不合理的干擾。
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
7.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 A(2)條,要獲得上訴許可,上訴人必須令法庭信納:
i)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 或
ii)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8. 上訴庭在闡釋”有合理機會得直"時,指出該機會必須為合理,即不能毫無理據,但無需達致相當可能。(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9. 是否批與上訴許可,是法庭的酌情權。縱使法庭信納該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亦可行使酌情權,拒絕批出該許可。(Ho Yuen Ki Winnie & Anor v Ho Hung Sun Stanley & Ors HCMP 1009/2009)
10. 當上訴的理由是關於事實的判決,上訴庭是需要信納原審法官有明顯地不當。(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2003] 3 HKLRD 1)
11. 被告人在庭上概括地指出這些法律原則不適用於本案,但又未能提出具體原因,或提出有其他適用的法律原則。
12. 因此本席裁定以上是上訴許可申請適用的法律原則。
13. 根據這法律原則及本席以上分析,被告人的上訴根本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暫緩執行判以待上訴裁決的法律原則
14. 一般而言,這是法庭可行駛的酌情權,但法庭只能在滿意上訴一方存有良好的原因的情況才會批准暫緩執行判決。(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Ltd [2007] 5 HKC 84)
15. 但跟據本席以上分析,被告人的上訴根本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所以法庭沒有任何原因批准暫緩執行裁決。
總結
16. 本席拒絕被告人就判決提出的上訴許可,也拒絕被告人提出暫緩執行判決的申請。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就本申請而產生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原告人須於本命令28日內向法庭提交及送達簡易訟費清單,被告人須於其後28日內向法庭提交及送達反對訟費列表(如有的話),法庭將會以簡易形式評定訟費。
原告人: 由梁浩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廖玉玲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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