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泰然
陳遠東
[2018] HKCA 515
CACV 21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21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編號2010年第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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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訟費判決書:
1. 在2018年6月15日本庭頒佈判案書,述明因為容先生破產,所以失去了出庭資格,不能繼續進行本上訴。本庭駁回上訴,命令容先生(而非他的產業)要負責陳先生一方的訟費,並指示陳先生一方可於14天內提交訟費清單,容先生其後可於14天內作出回覆,其後本庭會以簡易程序評核訟費。
2. 在2018年6月29日,陳先生的代表律師提交了訟費陳述書,訟費合共$211,866。之後容先生沒有作出回覆。
3. 本庭考慮了有關訟費陳述書,認為本案並非複雜,合理數額應為$160,000。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柯伍陳律師事務所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