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竣傑
香港特別行政區
HCMA 49M/2016
HCMA49/2016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4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5年第24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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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誤表
請注意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仲衡於2017年6月2日頒發之判案書有下列之更正:
第15頁第H行應為
“「裁判官於審理案件的時候,理應依賴行之已久刑事審訊的慣例 (convention),以決定應否讓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是把慣例凌駕於成文法之上。”
日期: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