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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43/2022, [2023] HKCA 623
原案件: [2021] HKCFI 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2年第143號
(擬上訴的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7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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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Do Thi Tuy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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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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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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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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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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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有利害關係 |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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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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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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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
判 案 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法庭在2022年10月21日作出了判決[1], 拒絕准許申請人,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拒絕給予免遣返保護聲請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許可,逾期上訴。申請人在2022年11月1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 2022年11月18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根據《實務指示》2.1作出指示,本申請由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指示申請人須於2022年12月2日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然而,申請人並沒有按照指示呈交書面陳詞。
3. 申請人是越南國民,她聲稱2017年3月27日非法入境香港, 2017年5月25日被警方拘捕,其後同年10月4日提出免遣返聲請。她聲稱如被送返越南,她的債主會因她無力償還債務傷害甚至殺害她。
4. 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在2018年3月14日拒絕了她的免遣返聲請,她對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11月28日駁回她的上訴。
5. 2018年12月5日,她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2021年7月13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拒絕了申請。
6. 2021年10月11日,申請人在原訟法庭存檔傳票,申請許可逾期上訴。龍法官在2021年11月2日拒絕了該申請。申請人其後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逾期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在2022年10月21日拒絕申請。
7. 申請人在2022年11月18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上訴理由
8. 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重申她因無力還債遭債主恐嚇,故逃到香港避難。
分析及裁決
9.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10. 申請人提出的理據,與她早前向上訴法庭作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時提出的理據相同。上訴法庭已考慮過其理據,並述明拒絕申請的理由。在本申請,申請人沒有指出上訴法庭的判決有任何錯誤之處,亦未能顯示出她擬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1. 因此,本庭拒絕准許申請人向終審法院上訴,撤銷她在2022年11月18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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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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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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