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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56/2022
[2024] HKCFI 14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2年第35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22年第10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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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4年5月3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5月3日 |
判案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
2. 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21年12月14日下午4時48分,在海底隧道收費亭廣場南邊往香港方向,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私家小巴WH3043。
同意案情
3. 上訴人並不爭議於案發時駕駛著WH3043的私家小巴,亦不爭議以下證物呈堂性,包括:
(1) 第一控方證人黃先生的的士行車記錄儀(前後鏡頭)的片段(P1(1-2));
(2) 由隧道公司提供的閉路電視片段(P2(1-2));及
(3) 由上訴人所拍攝意外現場及車輛損毁的相片(P3 (1- 8))。
控方案情
4. 如裁判官扼要地指出,案發時黃先生駕駛著的士,正接載兩名乘客,由尖沙咀前往香港方向。當他駛過了海底隧道收費亭後,在右三線上行駛,行車緩慢,以時速大約5公里行駛。當他駛過了分隔右二及右三的雙白線後,該路段由兩線開始匯合成一線。他看見的一輛私家車在他的右前方位置,於是先行讓他前駛。當該輛私家車駛過後,他準備開車。但與此同時,他從右方倒後鏡看到上訴人所駕駛的校巴在右二線上(即他的右後方位置),以較快的速度約每小時8公里,愈貼愈近他的右邊車身,並繼續向前駛。黃先生雖然立即響咹,但上訴人依然繼續向前駛,導致上訴人的校巴左車頭角泵把撞到他的的士右前輪沙板、右倒後鏡及右車頭角指揮燈位置,造成損壞。
5. 黃先生在前後方擋風玻璃上均安裝了行車記錄儀,拍攝到前後方的交通情況,片段為P1(1-2),拍攝到上述碰撞的整個過程。
6. 黃先生亦確認於1998年有20項不誠實使用電腦及1項使用他人身分證的刑事案底,及1次交通定額罰款紀錄。
7. 盤問時,他被問到為何駛過了雙白線後不靠向他的左方而切入上訴人的行車線,黃先生說因該位置是兩線匯合處。他不同意該位置並非兩線匯合處,亦不同意上訴人所指偏離了自己的行車線而行。他不同意切入上訴人的行車線,才導致碰撞。
辯方案情
8. 上訴人選擇不作供,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爭議點
9. 裁判官指出本案爭議點是碰撞位置是否是匯合處,及上訴人的駕駛舉動是否屬於不小心駕駛。
裁判官的裁斷
10. 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的駕駛行為是否不小心時,裁判官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孟志添HCMA 818/2008。潘法官指出:
「7. 法庭的考慮是以客觀角度標準而並非以駕駛者主觀角度作準繩。這一點屬事實的裁斷。」
11. 而根據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2)條:
「38(2). 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駕駛。」
12. 裁判官認為黃先生在庭上以平實、毫不隱瞞的態度,交代整件事件發生經過,證供清晰明確,合乎邏輯,作供時沒有誇大,證供中肯。盤問下未有受動搖,直截了當,沒有迴避問題。他的證供與行車記錄儀片段相符,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他的證供。
13. 裁判官不認為黃先生駛過了雙白線後不靠向他的左方而切入上訴人的行車線,因該位置正如黃先生所說,已經是兩線匯合的開端。裁判官看不到上訴人所指黃先生偏離了行車線而行,亦看不到黃先生切入上訴人的行車線才導致碰撞,因為黃先生因應前方交通擠塞已停定。
14. 片段顯示黃先生根本沒有切向上訴人的行車線,而上訴人反而從黃先生的右後方突然駛上,而沒有與已停定的黃先生的右車身保持一個安全距離而繼續向前駛,導致碰撞及造成兩車均有損毁。
15. 裁判官認為一名小心謹慎駕駛者會先讓黃先生向前行駛,因黃先生的的士較上訴人的校巴為前,而且黃先生已經小心謹慎地讓了上訴人前方那部私家車先行。因此,當時無論在位置及次序上都是黃先生的的士有優先權繼續向前駛。因此,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6. 上訴人提出上訴,但並無提交任何上訴理由。
17. 按在審訊時上訴人所陳述的,上訴人主要認為證人駛離雙白線後並無靠向其左方,偏離其行車線,而意圖切入上訴人的行車線(見相片P3(5-6))。而匯合點約在案發地點前5至10米,若雙方沿自己行車線向前駛並不會形成現在車貼車的情況,是對方看見上訴人仍未有停車而切入他的行車線而造成意外,責任屬於證人,從片段亦可明顯看見。
18. 上訴人在庭上再補充說是的士從左方切入右方,沒有看清楚其校巴的存在而引致碰撞。
答辯人的回應
19. 答辯人簡單的回應指出,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優勢,可就事實作出裁決,裁判官評估證人可信性時,亦有對照客觀環境證供,包括行車記錄儀及閉路電視片段,而裁判官的裁斷不應干預。
本席的考慮
20. 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當中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除了在原審法庭席前的證據外,聆訊所依賴的證據,還包括審理上訴的中級法院可根據其法定權力接納的進一步證據。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他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21. 首先,本席亦詳細及反覆觀看相關片段P1及P2,有以下的觀察:
22. P1第一段片段「影片.mov」顯示的士內影向後方,見到司機及兩名後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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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至00:25 |
黃色校巴在的士右後方(即鏡頭左後方),校巴車頭看來約近的士車身與車尾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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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 |
校巴駛前貼至近的士右前車身與車頭之間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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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 |
雙方接近平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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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 |
的士駛前,校巴約在的士車身中間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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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8 |
校巴駛前至的士右前方近車頭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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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4 |
校巴駛貼近的士右邊司機車門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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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8 |
校巴繼續駛前,的士司機響咹,繼而停定。影片可顯示,的士一直在校巴前方行駛。直至約00:54至00:58,校巴繼續駛前,以致的士響咹及停下。 |
23. 第二段片段「影片_1.mov」顯示的士向前之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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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至00:37 |
的士向前慢駛,左右方均有連續雙白線,只容一架車輛駛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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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至00:58 |
雙白線終止,前方車輛如貫前進,以左方一架,然後右方一架形式,輪流向前駛入隧道入口。的士右前方為一輛深色私家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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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 |
黃色校巴在右方突然出現,左車頭與的士右車頭平排,並非常接近緊貼,繼而雙方停下。 |
24. 片段顯示在入隧道前方收窄路口,向前駛的車輛均有秩序地以左一架右一架形式,輪流向前前進。的士右前方為一深色私家車,但明顯地黃色校巴後來竟突然駛前,直接打算緊貼著其右方車輛前進,而沒有顧及左方一直在較前的的士。
25. 另外P2的片段是從隧道向出的片段,首先是C101_20211214164800_20211214165300.d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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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至00:18 |
畫面片段顯示,從隧道入口從左上方影向前方,右邊為進入隧道口車輛狀況,畫面中間行人天橋下可顯示到涉案黃色校巴,涉案的士在黃色校巴左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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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至00:21 |
黃色校巴向前駛至約與的士平排後雙方停下。 |
26. 第2段片段C107_20211214164800_2021121465300.d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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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至00:22 |
片段顯示在隧道口上方影向進入隧道的車群,畫面中間最遠方行人天橋下可見黃色校巴車頂部分為涉案校巴,由於其前方車輛相當多,已遮蓋校巴車頭的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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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 |
校巴與其左方的車看來已停定,但其前方仍有車輛遮擋兩車車頭位置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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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1 |
畫面遠方行人天橋下較前方,顯示黃色校巴與的士已停下,前方車輛已駛前至可看見兩車車頭位置。上述兩個從隧道口拍攝進入隧道內車輛的情況,由於鏡頭較遠,並未能夠清楚看見兩車碰撞前的情況。 |
27. 在審訊時,裁判官已詳細考慮及分析證人的證供,繼而採納其證供。裁判官且具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本席認為其裁斷並無任何不妥之處。
28. 事實上,按上述片段的分析,明顯地在進入隧道前是開始收窄及車輛匯合之處。片段亦顯示前方車輛是有秩序地以左一架右一架車輛,輪流向前直駛。而的士前面,在其前方一直是一輛深色私家車,該深色私家車在右方向前駛,理應由左方證人的的士接著駛前,但當時明顯地在的士右方,且一直在的士其後位置的黃色校巴竟突然駛前,打算緊貼在其右前方深色私家車而沒有理會、亦不按次序應由左方的的士先行前進。
29. 如裁判官亦如此分析,的士並非偏離其行車線,而是校巴突然從後方駛前而造成意外,上訴人駕駛校巴時,顯然沒有付出適當的謹慎及專注,亦沒有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即無論在位置及次序上,的士應有優先權,繼續向駛前。
30. 至於上訴人的相片,如P3(5-6)只顯示碰撞後的情況,而上述片段顯然更清楚反映案發時的實際過程。
31. 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正確,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上訴應予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潘忻小姐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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