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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HKFC 120
FCMC 11635 / 201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6年第 11635 宗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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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暫准命令)
背景
1. 在2017年2月21日,在父親缺席聆訊情況下,應代表呈請人(母親)出席的律師的申請,本席將一名家庭子女(兒子)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頒予母親,答辯人(父親)有合理探視權。在2017年3月23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在2017年4月26日,母親發出傳票,要求更改兒子的姓氏。在2017年5月26日,父親發出傳票,要求兒子的管養權和包括留宿探視權。經過審訊後,在2018年5月4日,本席頒令︰-
(1) 撤消母親要求更改兒子姓氏的傳票; (2) 撤消父親要求更改兒子的管養權的傳票; (3) 父親有界定探視,安排詳情見於該判決; (4) 社工提交就探視之進度報告。
(1) 撤消母親要求更改兒子姓氏的傳票;
(2) 撤消父親要求更改兒子的管養權的傳票;
(3) 父親有界定探視,安排詳情見於該判決;
(4) 社工提交就探視之進度報告。
2. 在2019年5月17日,社工提交就探視之進度報告。在2019年6月3日,父親發出傳票要求更改兒子的管養權為共同管養權,又要求法庭領令許可父親帶兒子見精神科醫生。在2019年12月18日,本席頒暫淮命令社工就父親的傳票申請提交兒子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和探視安排之報告。然而,母親拒絕與社工配合。在2020年1月14日, 母親發出傳票要求更改暫准命令為社工只須就兒子管養權而無須就探視安排作報告。這是有關母親2020年1月13日之申請的審訊。
3. 扼要來說,母親認為因為父親2019年6月3日之傳票申請只為要求更改管養權,所以社工並無需要就探視作報告。對此,本席並不同意。本席認為,若要考慮應否就管養權作出任何更改或調整,必須顧及兒子整體之福利事宜,所以也必涉及過去探視之情況及未來探視之安排。況且,按父親之說法,一直以來他的探視毫不順利,顯然地社工也須對男方所說作出調查。又母親對此應為十分之清楚。
頒令
4. 本席認為,母親上述的說法並不合理的,母親目前的傳票申請也毫無成功的機會。本席頒令撤銷母親2020年1月14日的傳票。本席在此指示訴訟雙方與社工合作,讓調查報告能儘快完成。
訟費
5. 經考慮到母親的傳票申請毫無成功的機會,本席認為母親應付父親本申請之訟費,連大律師證書。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何葉律師事務所轉聘周廷勵大律師代表出席審訊
答辯人由閆顯明律師事務所轉聘陳星南大律師代表出席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