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景平
香港特別行政區
HCMA 466/201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46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4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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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9月15日
判案日期 :2011年9月1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9月16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魏景平在裁判官蘇惠德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欺詐」罪有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1)(a)條,被判監禁18個月。現不服判刑上訴。
案情概要
2. 上訴人於1999年12月至2008年2月期間,隱瞞他本人、妻子和兒子擁有的合共13個銀行戶口,詐騙綜援款項174,037元。上訴人及家人之戶口亦作股票投資,交易頻繁。
裁判官的理由
3. 裁判官引述上訴庭案例SJ v Leung Wai Kei (梁惠淇) [2007] 2 HKLRD 90, 指除非在特殊情況,詐騙綜援案件並非必須處以監禁式刑期,但若需要判處監禁,詐騙10-20萬元綜援的量刑基準範圍,可由15至24個月監禁。裁判官考慮到犯案時期及涉及金額,採納了18個之監禁。
上訴理由
4. 上訴理由書泛指判刑太重。上訴人補充他的子女已找到工作,可以協助還款。
討論
5. 裁判官參考了梁惠淇案原則,沒有犯錯。而上訴人一直未有還款,法庭不會考慮他現準備還款一說。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戚雅琳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