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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4/2021
[2021] HKDC 12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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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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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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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宇儉 LUO Yu-ji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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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永淦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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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丘煥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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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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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66包內含20.27克可卡因的罪行,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於2020年6月23日凌晨2時許,警員25636在警車上位處於尖沙咀柯士甸路17號外,看見被告坐在一輛登記號碼為WP8481的私家車上。被告坐在私家車司機座位上望向警車,眼神可疑。被告開動該私家車引擎,準備離開。
3. 警員要求被告停車及下車。在初步查問下,警員注意到被告態度迴避,身體發抖。
4. 警員搜查私家車,在私家車的左前車門的儲物格搜出以下物品:—
(1)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63個可再封口膠袋,共載有內含19.4克可卡因的24.3克固體;
(2)一張紙巾,包裹著兩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0.62克可卡因的0.75克固體;及
(3)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一張紙巾,包裹著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0.25克可卡因的0.39克固體。
5. 警員警誡被告,被告並沒有任何招認。
6. 警員從私家車檢獲:—
(1)6部流動電話,其中3部流動電話內有電話卡;及
(2)一份私家車保險單,當中顯示被告為私家車的登記車主。
警員亦從被告身上檢獲港幣$3,466.1元及私家車車匙。
7. 政府化驗師確認上述撿獲的毒品為20.27克可卡因的25.44克固體,市值約為$24,364元。
求情理由
8. 現年23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2000年來港定居,未婚,與父母同住,在香港完成中一程度。辯方聲稱被告在被捕前做散工。控方所提供的一項普通襲擊的定罪是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在本案6月23日之前,因此辯方說被告在干犯本案時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說被告是擔當送貨員的角色,將毒品由將軍澳送到尖沙咀,將會得到$3,000元的報酬。被告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辯方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9. 23歲的被告竟然為了$3,000元去替人販運市值約為$24,300多元的可卡因。辯方說被告並沒有收取分毫,便要面對這個嚴重的刑責,可算是平白浪費自己的青春。被告在干犯本案之前並沒有正式的刑事紀錄,但在法庭查問下,被告是在2019年下旬因普通襲擊罪而被捕。因此被告在干犯本案的時候,被告是在保釋期間犯案。
10. 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深深後悔這次愚蠢的行為。母親的患病以及失業使被告在朋友的利誘及謊言下犯案。被告應承他會痛改前非。被告並沒有吸毒的習慣,但管有66包毒品。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以求減刑實質是明智之舉。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未能提供有用的資料給警方。本席理解被告的各種「困難」,但卻感到奇怪甚至困惑,為何被告在求情信中仍然指稱那個人是朋友,因為朋友的利誘而犯案。
11. 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刑期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20.27克可卡因。因此本席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被告一早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本席把刑期減至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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