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TIM MUI
HUI SHU PANG
[2024] HKCA 200
CAMP 181/2023, [2024] HKCA 200
原本案件: [2022] HKDC 14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3年第18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雜項案件2019年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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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庭在2024年1月23日頒發判案書([2024] HKCA 29),撤銷原告人申請准許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蕭朝堅2022年12月16日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傳票。本庭同時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並就提交訟費陳述書及反對書給予指示(見判案書第43段)。
2. 被告人在2024年2月1日提交了訟費陳述書。原告人至今未有提交反對書。
3. 本庭考慮了被告人的訟費陳述書。本庭認為,鑑於本申請不涉及複雜或艱澀論點,且與之前向蕭法官申請逾期上訴許可時的文件及論點相若,按「訴訟各方對評」的評估原則,C1項(attendance on client,即聯絡客戶)及C3項(attendance on counsel,即聯絡大律師)涉及的時數應下調至各1小時。此外,本申請沒有進行口頭聆訊,D3項(preparation for hearing, 即準備聆訊)應予以剔除。本庭把被告人的訟費評定為港幣68,380元, 當中包含大律師的費用。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何黃黃律師行轉聘古澤銘大律師及任漢琛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