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華
王毅珍
[2020] HKCFI 2024
HCSA 10/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0年第10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23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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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
2. 本案涉及一宗私人買賣股票的合約。經審訊後,審裁官判定與訟雙方達成了一份有效的法律協議,而被告人亦須根據有關協議的內容向申索人作出賠償。
3.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 第338章第28條的規定,除非上訴涉及法律或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外,敗訴的一方不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4. 顯然,本案是一宗涉及事實的裁決。在作出有關的事實裁決時,審裁官亦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的申索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而有關的上訴亦不涉及任何法律的問題。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5. 在聆訊中,被告人向本席陳述,因為他不清楚申索人的詳細資料,包括她的名字、身份證號碼及地址等,所以判定協議有效的裁決對他並不公平。可是,本案的關鍵是與訟雙方曾否達成有關的私人買賣股票協議,而被告人是否知悉申索人的個人資料並不會影響有關協議的有效性。故此,被告人在聆訊中所提出的觀點不會影響裁決的合法性,而被告人亦不能依賴有關的論據推翻審裁官的裁決。
6. 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被告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