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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90/2018
[2018] HKDC 13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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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柏愛莉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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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黎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黎國光先生,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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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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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 被告人承認的案情透露,2018年1月22日早上10點左右,警員在九龍黃大仙新蒲崗寧遠街公眾停車場外巡邏,發覺被告人形跡可疑,當時他左手和右手分別拿著一個膠袋(即證物1及2),警員於是截被告人,被告人被截停時,把證物2丟在地上,企圖向太子道東的方向逃走,但迅即被警員制服。警員拘捕被告人,罪名為藏有毒品罪。被告人在警誡之下說「阿Sir,呢三包『4仔』我自己食嘅,畀次機會。」警員搜查被告人,在他身上發現港幣14,460元、人民幣530元及一部流動電話連兩張智能卡。
3. 經政府化驗師檢驗,證實證物1及證物2內分別載有多包毒品,合共有四十四包,載有內含總共3.31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8.64克混合劑,估計總市值是港幣約8,510.40元。
4. 被告人在稍後進行錄影會面,仍然聲稱涉案毒品是自用。
5. 被告人現年37歲,有十九次定罪紀錄,其中多次涉及毒品,而兩次是販運危險藥物罪,就最後一次的販運危險藥物罪,在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被判監禁34個月,他現在正在服刑。代表被告人的黎律師求情時說,被告人是裝修工人,月入20,000元,他的妻子和5歲女兒都住在內地。
6. 黎律師正確指出劉德明 案判刑指引,他計算出的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黎律師同意被告人是在上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罪的保釋期間犯下本案,而被告人亦有兩次販運危險藥物的紀錄,這兩點是加刑因素。黎律師對此並沒有進一步陳述,他確認被告人並不是倚賴部分毒品自用作為減刑理由。
7. 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法庭在劉德明 案訂下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販運海洛英數量由最少至10克者,判監2至5年。本案海洛英數量為3.31克,應該以兩年九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但是被告人有兩次販運危險藥物罪前科,更加在其中一宗的保釋期間犯下本案,這兩點都是加刑因素,本席認為在整體情況下,應把量刑起點提升半年,定為三年三個月監禁。被告人在本院聆訊早期已表示認罪,所以可以得到三分一認罪扣減,因此,判處監禁兩年兩個月。
8. 被告人正在因另一宗販運危險藥物罪(DCCC 870/2017)服刑34個月,該案發生在2017年8月3日,與本案相隔時間不短,該案與本案是兩宗完全沒有關連的案件,但考慮了刑期總體原則,本席下令本案刑期其中兩個月與DCCC 870/2017案同期執行,餘下的刑期則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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