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79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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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藏毒 。2012年1月10日下午7時,警方在新界葵涌梨木樹邨商場地下的便利店因另一事件向被告調查,在他上衣搜出兩個膠袋的晶狀毒品(即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以下稱“冰”),共重8.67克,內含8.67克冰。他承認警察在他身上檢獲的一個玻璃咀是用作吸食冰。
2. 被告現年47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小學畢業後成為打金學徒,最終成為師傅,一直從事珠寶加工生意,每月收入$20,000。太太是家庭主婦,兩名兒子,分別是13及15歲,均是學生,一家住在梨木樹邨,工餘時他會到父母的家探望兩老。他聲稱於被捕前8個月開始吸食冰,每週一至兩次,每次花約$500。他沒未到過戒毒所或參與接受任何戒毒計劃,戒毒所報告指他現時並非毒品依賴者。
3. 藏冰案件沒有判刑指引,根據案例HKSAR v. Mok Cho-tik [2001]1 HKC 261,上訴庭認為自用的藏冰者可被判12至18個月監禁。他藏有的毒品分量不算多,也不算少,本席以12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認罪是他唯一求情因素,扣除三分之一減刑後,刑期是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