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鶯
[2019] HKCFI 2033
HCMA 119/2018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呈述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11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0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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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1. 答辯人以自僱形式擔任私人弦樂教師。她介紹學生購買樂器後,收取樂器行的佣金,因此被控一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1]。她審訊後脫罪。
2. 上訴人不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3. 上訴聆訊於2018年9月13日進行。本席於2019年6月3日頒下判案書,維持裁判官的「無罪」裁決。
答辯人訟費申請
4. 答辯人得直後,其事務律師來函申請上訴的訟費。上訴人亦致函法庭,表示不反對有關訟費申請 (但只適宜交由一位大律師處理[2])。
命令
5. 由於上訴人不反對答辯人的訟費申請,本席下令:答辯人可獲本上訴的訟費 (附帶准予聘用一位大律師的證書);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上訴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阮兆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由梁陳彭律師行代表申請。
[1] 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第9(1)(a)條。
[2] With a certificate limited to one couns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