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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2019
[2019] HKDC 5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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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劉卓賢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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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漢泓先生,由湛耀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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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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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案情撮要
2. 2017年5月18日上午,警方搜查被告人位於東涌逸東邨太逸樓的住所,並在客廳發現一部桌面電腦及一個外置硬碟。警員發現電腦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照片及影像,於是拘捕被告人。
3. 法理鑑證結果顯示,被告人的桌面電腦及外置硬碟內共有479段及268幅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及照片。有關兒童色情物品被評定為以下類別:—
| 級別 |
類別 |
影像總數及涉及兒童的外觀年齡 |
照片總數及涉及兒童的外觀年齡 |
| 1 |
影像描繪色情姿勢,但無性活動 |
64 |
0-5歲: 2 6-10歲: 40 11-15歲: 22 |
161 |
0-5歲: 9 6-10歲: 108 11-15歲: 44 |
| 2 |
兒童與兒童之間的性活動,或兒童單人自瀆 |
172 |
0-5歲: 0 6-10歲: 58 11-15歲: 114 |
20 |
0-5歲: 0 6-10歲: 16 11-15歲: 4 |
| 3 |
成人與兒童之間無插入的性活動;描繪成人與兒童之間任何用手指或腳指對生殖器官的觸摸 |
4 |
0-5歲: 0 6-10歲: 4 11-15歲: 0 |
5 |
0-5歲: 0 6-10歲: 5 11-15歲: 0 |
| 4 |
成人與兒童之間的插入式性活動、虐待狂或獸交;描繪成人與兒童之間用手指或腳趾的插入、自瀆或口交 |
239 |
0-5歲: 1 6-10歲: 143 11-15歲: 95 |
82 |
0-5歲: 5 6-10歲: 70 11-15歲: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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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
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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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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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上述檔案當中,部分描劃了兒童被綁起來,以及兒童與成人之間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插入式性活動。
5. 在警誡下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當中,被告人承認涉案桌面電腦及外置硬碟均屬他所有,而他是唯一的使用者。被告人亦指出,他約在2016年使用「eMule」下載涉案影像及照片,並在觀看後將他們保留,未有刪除。
減刑陳詞
6. 被告人現年25歲,未婚,現時任職地盤工人,與家人同住。他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7. 劉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本性善良,是一位孝順的兒子,亦對弟弟照顧有加。他只是在網上討論平台接觸到有關兒童色情資訊的討論,並在好奇心的驅使下,才會搜尋及下載兒童色情物品,繼而干犯本案。
8. 劉大律師強調,被告人從無散播有關物品的企圖,而在案發後亦已再沒接觸色情資訊。自2017年被捕至今,他飽受壓力和困擾,自知將要面對一段為時不短的監禁,令自己在機場工作的夢想幻滅,亦無法賺錢供養家人,現已對自己所犯下的過錯懊悔不已,故懇求法庭能予以輕判。
9. 最後,劉大律師亦呈上了由被告人及其親友所撰寫的求情信供法庭參閱。親友們對被告人的評價正面,並一致替他說情,懇求法庭能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刑
10.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及港幣100萬元罰款。
11. 在律政司司長訴陳安信[1]一案,上訴法庭重申此類罪行的嚴重性。上訴法庭強調,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人,實間接鼓勵了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行業;假如無人對兒童色情物品感興趣,便會大大減低製作者剝削兒童、利用他們製作色情物品的動機。為著保護兒童,避免他們遭受性剝削,法庭需採納嚴苛的判刑,以杜絕此等卑劣罪行。判刑時,保護兒童的重要性,遠高於罪犯的更生。
12. 而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 Anor[2]一案,上訴法庭已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頒下了清晰的量刑指引,並指出法庭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判刑。除非情況特殊,否則法庭應判處即時監禁。
13. 根據上述指引,如案件涉及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法庭需要嚴厲對待。一般而言,量刑起點應為12個月(即使只涉及數張物品)至36個月監禁。
14. 此外,假如被告人曾有涉及侵犯兒童的同類犯案記錄、兒童的年齡特別年幼、被告人打算散播物品、或物品數量眾多,均會構成「加重罪責元素」。
15. 在本案中,被告人共管有479段及268幅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及照片,當中屬第四級的數量頗多,共有239段影像及82幅照片。此外,部分涉案影像及照片當中的兒童,年紀特幼,只有5歲或以下。上述因素,均令案情更為嚴重。但另一方面,本席亦未有忽略,影像及照片的內容,相對於同類案件而言,並不屬最嚴重的類別。
16. 考慮到上述因素,包括涉案兒童色情物品的數量、級別、內容、兒童的年齡等,本席採納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17. 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20個月。除此之外,本席亦考慮到劉大律師的陳詞,包括被告人年紀尚輕、背景良好等因素,加上他自2017年5月被捕至今,已有近兩年時間,期間被告人及其家人定必因等候案件審結而飽受煎熬,生活或多或少亦會受到一定影响。有鑑於此,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額外給予被告人4個月的刑期扣減,將刑期下調至16個月。
18.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16個月監禁。
[1] [2018] 3 HKLRD 441
[2] [2008] 5 HKLRD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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