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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5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158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9年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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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申請人 |
陳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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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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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關家靜女士及司法常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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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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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聆訊日期 : 2009年12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1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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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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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人陳振權先生在2004年12月向商標註冊處申請商標註冊,其申請遭人反對。
2. 在上述申請所涉之法律程序,商標註冊處處長作出了多項對陳先生不利的裁決,包括:
(一) 否決陳先生要求將法律程序語文改為中文;
(二) 否決陳先生以處長有偏見為理由要求處長迴避的申請;及
(三) 否決陳先生以反對者用中文呈交證據,對他不公為理由要求處長不接納反對者的證據的申請。
3. 2008年3月3日,陳先生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要求法庭司法覆核上述第二及第三項決定。陳先生亦申請法援,以冀獲得法律協助,進行其司法覆核申請。
4. 陳先生的法援申請遭法援處處長拒絕。陳先生不服,提出法援上訴,但上訴遭聆案官關家靜駁回。
5. 陳先生仍不服,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要司法覆核關聆案官的判決。陳先生要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考慮以下事項:
(一) 澄清關聆案官沒有明確清晰判案依賴理由而駁回上訴是否合法;
(二) 移審令;
(三) 將其法援上訴遭駁回的判案書上載到司法機構網站;及
(四) 將本案的判決書上載到司法機構網站。
6. 陳先生的司法覆核申請遭原訟庭馮驊法官駁回。陳先生不服,故提出本上訴,要求上訴法庭推反馮法官的判決,令他能繼續進行其司法覆核申請。開庭時,陳先生更要求本庭成員之一袁家寧法官避席。陳先生的立場是袁法官身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妻子,必會偏幫及維護馬首席法官,避免高等法院出現“醜聞”,陳先生認為袁法官有利益衝突,故不宜處理本上訴。本庭認為該立場無理據支持,故否決了陳先生的申請。
7. 就案件的事非曲直,陳先生指關聆案官只有一句的判決理由莫名其妙,對他造成不公,亦違反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陳先生亦指馮法官不應確認關聆案官的判決,陳先生要求上訴法庭澄清關聆案官的“一句判詞”是否不妥。陳先生更認為上訴法庭應以事件涉及重大廣泛及關乎公眾重要性法律問題來處理其上訴。
8. 法援處在拒絕陳先生的法援申請時,不但有列出案件概要,更附上大律師的兩份法律意見書。大律師認為商標處的決定沒有錯誤,亦沒有導致不公義的情況,因此陳先生要法庭司法覆核商標處處長決定的申請極有可能會失敗。
9. 在其意見書,大律師詳細列出其理由,支持上述結論。明顯地法援處認同大律師的意見,故拒絕批予法律援助給陳先生進行有關司法覆核申請。
10. 關聆案官亦必然有考慮過案件的背景及陳先生的立場,亦考慮過法援處處長及大律師的意見,認為法援處處長不批予陳先生法援的決定是正確合理的決定,故她確認法援處處長的決定。其實關聆案官有 列出她同意法援處處長決定的因由。
11. 法援處處長有法定責任,不浪費公帑來協助一些沒有勝訴機會的訴訟人。法援處處長作出決定時已將有關因素,特別是大律師就陳先生司法覆核案件的勝訴機會考慮在內。
12. 除非聆案官認為法援處處長的決定是極不合理的,聆案官不應推反法援處處長的決定,否則會極度浪費公帑。關聆案官的判決理由十分簡單,陳先生亦必然理解。陳先生不能以聆案官的判案理由只有一句,而沒有說明是否同意整份法援署長的意見書,故屬形式性謬誤及不健全為理由要求法庭司法覆核聆案官的決定。
13. 陳先生的上訴全無可爭拗之處。他提出的另外濟助要求,馮法官亦有適當處理。申請人無權強制司法機構上載那一份判案書到司法機構網站。本庭認同馮法官的處理方法。
14. 本庭駁回陳先生的上訴。
| (楊振權) |
(袁家寧)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上訴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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