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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6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9年第6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9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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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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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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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莊棕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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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 CHUNG H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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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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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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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9年10月23日
判案日期:2009年10月23日
判案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09年1月30日,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席前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2. 案情顯示,2008年9月18日晚上10時許,警員在旺角洗衣街一座大廈25樓的大堂截停了申請人,搜查他的一個運動袋時,發現袋內另外有一個環保袋,而環保袋內藏有三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而該三個膠袋內分別藏有40粒、40粒及20粒藥物,其後被確實是內含14.74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8.26克混合劑。
3. 申請人否認控罪,2009年1月案件在區域法院由鄭法官審理。經聽取控方證人與及申請人在庭上作供後,鄭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理由可見於鄭法官2009年1月30日頒發的裁決理由書。
4. 因申請人聲稱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所以鄭法官將判刑押後以待法庭索取申請人的背景報告與及精神科的醫療報告。
5. 申請人的精神狀況鄭法官在2009年2月16日頒發的判案理由書第5至第8段已詳細列出。鄭法官考慮了申請人的背景,與及他的精神狀況後,決定適當的量刑基準為5年4個月監禁,亦沒有任何減刑的因素。
6. 其後,申請人就定罪與及判刑均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7. 2009年7月15日,申請人放棄了有關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所以現時本庭只須處理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2009年7月27日,本申請提訊時,法官頒令索取申請人最新的精神狀況報告。
8. 小欖精神病中心的精神病專科醫生蔡醫生於2009年7月30日及8月4日檢驗申請人,於2009年8月5日作出最新報告。蔡醫生診斷申請人仍然患上精神分裂症,但該病已受平穩控制(stable remission)。看來申請人的精神狀況比幾年前的狀況進步,因申請人曾於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及2007年7月至11月須留院。
9. 經考慮最新的醫療報告後,本庭認為申請人的精神狀況對本案的判刑沒有實質上的影響。
10. 本庭亦已考慮過申請人的背景,但在販運危險藥物罪這類案件中,犯案人不幸福的背景並不是有效的減刑因素。
11. 在女皇訴劉德明[1990] 2 HKLR 370一案中,上訴法庭已列出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上訴法庭決定販運10克至50克海洛英,判刑應為5年至8年監禁。本案所涉海洛英有14.74克,原審法官判申請人入獄5年4個月,是根據劉德明案所定下的量刑指引。
12. 基於以上理由,本庭駁回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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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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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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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高寶翠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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