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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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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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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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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檢控官Mr Alvin Ch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Francis Che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崔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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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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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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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
2. 在2008年12月16日上午1時左右,便衣警務人員在沙田田心美田邨香粉寮街附近進行觀察。同日上午1時35分左右,警務人員看見被告在一家OK便利店外徘徊,形跡可疑。警務人員於是上前向被告人表露警察身分,並在即場搜查被告人,從被告人身上搜出一個膠袋,內載危險藥物,內含15.43克可卡因的24.30克固體。被告人於是被拘捕,並被控本案的控罪。
3. 被告人現年26歲,被捕前是一名運輸工人,已婚,但與妻子分居。被告人在2007年有一項刑事紀錄,但與本案控罪的性質無關。根據被告人代表大律師的求情,被告人以往在任職酒吧期間沾染毒癮。他因為從財務公司獲得一筆貸款,故此一次過購買大量的毒品,一部分自己食用,其餘的他打算販賣予其他人食用。
4. 根據以往的案例(見:Cross & Cheung《Sentencing in Hong Kong》第5版一書中第598頁的內容),販賣海洛英的判刑指引亦適用於販賣可卡因的判刑。再根據Lau Tak Ming一案中關於販賣海洛英的判刑指引,販賣10至50克海洛英的判刑應為5年至8年,本案可卡因的重量為15.43克,判刑同樣應是5年至8年。
5. 被告人指,部分的可卡因是他自己食用。可是即使如此,本席相信被告人會把大部分的可卡因販賣給其他人食用。在此情況下,本席採納判刑指引中最低的判刑,即5年即時監禁,為本案的判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一的刑期,被告人在本案的刑期為40個月的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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