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WOK MEI HA MAY (郭美霞)
CHIU YUNG (趙榕)
[2022] HKCA 491
CACV 545/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545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5年第3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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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 本案的背景,已在本庭2022年2月11日頒發的判案書(下稱「該判案書」)詳述。
2. 2021年12月30日,被告人(上訴人)存檔傳票(下稱「該傳票」)要求暫緩執行一些原訟法庭的命令(該判案書第5段列出),被本庭撤銷(看該判案書第19段)。
3. 另外,本庭亦在該判案書駁回了被告人的上訴。
4. 在該判案書第20段,本庭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上訴案及該傳票的訟費,並作出有關的命令。被告人沒有就原告人的訟費陳述書,存檔反對書。
5. 有關該傳票的訟費,本庭認為事務律師所需做的工作簡單,無需年資很高的律師處理,合理的訟費總括應為$13,000。
6. 至於上訴的訟費,本庭認為事務律師的工作無需差不多全部都由年資很高的律師處理,而且與當事人聯絡的時間亦無需那麼長,合理的訟費總括應為$50,000。
原告人: 由黃許律師行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