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MA 446/2023
[2024] HKCFI 35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44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50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聆訊日期: |
2024年9月13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12月11日 |
判 案 書
1. 上訴人被控兩項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第13E(1)及18(1)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於2023年6月15日被判罪名成立,同年7月6 日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年8月18日及10月6日,上訴人申請覆核被駁回。於10月6日,上訴人向法院遞交通知書,就上述定罪及駁回覆核命令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本案涉及兩項相同的控罪但兩名不同的受害人,各自的罪行詳情如下︰
(a) 控罪一
上訴人被控於或大概於2022年1月26日,在香港,作為商戶,向消費者鄭衍承(PW1)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即向PW1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即PW1需要就上訴人所提供的約會課程繳付$38,200港元後額外再向他繳付一筆價值$100,000 港元的款項購買飾物及衣服,否則PW1將不容許再繼續參與上述的約會課程, 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PW1作為一般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而如PW1沒有接觸該營業行為,PW1是不會作出該項交易決定的。
(b) 控罪二
上訴人被控於或大概於2022年2月15日,在香港,作為商戶,向消費者陳柏衡(PW3)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即向PW3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即PW3需要就上訴人所提供的約會課程繳付$78,000港元後額外再向他繳付一筆價值$330,000港元的款項購買飾物及衣服,當中必須包含一款由上訴人所認可的歐米茄手錶,否則PW3將不容許參與上述的約會課程當中的實戰課,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PW3作為一般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而如PW3沒有接觸該營業行為, PW3是不會作出該項交易決定的。
3. 有關控罪一, PW1作供指於2022年1月報讀鬼王,即上訴人,所舉辦的約會課程,知道學費要約港幣$77,000,課程簡介中指只需要付款一次,即可享有「永久VIP鬼王會員資格及課程為一個真人全方位溝女能力值特訓,當中包括心法、技巧、衣着、形象、秘技、觀女術」(P8)。之後PW1透過WhatsApp與上訴人聯絡,由於PW1只會留港數月,所以便以約半價,即$38,200作為報讀課程的費用。
4. 其後PW1於1月30日與上訴人在太古城見面,上訴人為PW1拍片,亦有帶PW1去睇服飾,手錶等物品,期間PW1表明不想上訴人所拍片段放上網。
5. 直到翌日凌晨,上訴人要求PW1參加一項形象改造服務,但需要額外收費10萬元,當中包括為他添置18K金錶、衫、褲、手提包等等。PW1拒絕。
6. 之後PW1發現上訴人將他們第一次見面的片段上傳到YouTube 頻道,要求刪除該片段,但上訴人聲稱PW1在WhatsApp的對話內容不尊重他,為了懲罰PW1,所以要求PW1繳付10萬元作為形象改造費用。PW1害怕自己的片段會在YouTube平台上流傳,所以分兩次轉賬了10萬元給上訴人指定的收款戶口內。付款後PW1與上訴人見過一次面,但上訴人從來沒有提供服裝給PW1。
7. PW1指如果他一早知道要付10萬元作為換裝費,他便不會報讀此課程。
8. 有關控罪二,PW3亦是透過YouTube得知上訴人的課程而報讀,上訴人告知PW3課程的學費是港幣$78,000,PW3繳款後與上訴人於2022年2月20日首次在太古城見面,期間上訴人同樣為PW3拍攝片段,PW3亦要求不要將該片段放上網。
9. 其後上訴人要求PW3繳付$200,000港元添置裝備,如衫、褲、鞋、襪、袋再加一隻Omega手錶。PW3亦有按要求支付港 幣20 萬元給上訴人。
10. 之後PW3和上訴人亦有在太古城見面,期間上訴人並沒有提及該隻Omega手錶,只提供一對鞋,一副眼鏡和一個手袋給PW3。上訴人向PW3表示仍未買到合適的Omega手錶給他,並指如果沒有手錶便不可以作實戰。
11. 之後上訴人再次要求PW3繳付多$130,000作為手錶的費用,於3月12日,PW3再轉賬$130,000到上訴人指定的戶口,並期待當日下午上實戰堂,同日下午四時左右,PW3與上訴人在太古城會面,但上訴人並沒有給PW3手錶。
12. PW3指如果他早知道除了$78,000的學費外要繳付其他的金錢,他並不會報讀該課程及繳付$78,000的學費。
13. PW2 海關關員1886的證供主要是他陪同PW1去上訴人居住地點附近進行認人及拘捕行動。
14. PW4海關關員18344的證供主要是於2022年4月20日及6月23日參與本案行動的情況。
15. PW5海關關員18519是本案的拘捕關員及其後為上訴人錄取錄影會面記錄。
16. PW6 海關關員16531是證物人員,她的證供主要是為本案拍攝照片,檢取上訴人的手提電話及電腦等等。
辯方案情
17. 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裁判官的分析和裁定
18. 裁判官指出本案控方主要是倚賴PW1及PW3,是本案受害人,提醒自己需要特別小心謹慎考慮他們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程度。最後經考慮後,裁定PW1, PW3及其他所有控方證人,即海關關員PW2及PW4至6均為誠實,並接納他們的證供。
19. 另外,雖然上訴人選擇沒有作供,但從他盤問的方向,上訴人指 PW1 是自願交出10萬元換裝費,他並沒有威脅過PW1亦無拒絕 PW1 上堂,是PW1 及PW3他們不自願上堂。
20. 至於上訴人在錄影會面記錄下開脫部分的說法,指這並不是一個課程,而那些錢亦不是學費,PW1及PW3跟上訴人是師徒關係,跟他們見面並不是上堂等,裁判官認為並不可信,不給予任何比重。
21. 裁判官認為隨着時代的轉變,上課並不需要一定要在課室,重點是上訴人是否提供約會課程。控方證物 P8 即上訴人的課程簡介,清楚列明,這是「全方位提升溝女能力值為期一整年真人特訓」,亦有「隱藏溝女教學影片」及有「頂級軍師即時解答溝女上各種奇難雜症」,裁判官認為這等同將上課的地點改為戶外,並非在班房,「溝女教學影片」如同 網上教學及有人解答問題,亦等同在補習社有專人解答學員學術上問題。
22. 因此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說法只是掩飾他其實是提供約會課程。
23. 至於PW1給予上訴人的$38,200及PW3給予上訴人的$78,000,上訴人指稱該些並不是課程的學費,只是課金,裁判官並不認同。根據上訴人與PW1的WhatsApp通話記錄,上訴人問及PW1是否已經夠預算去交一對一實戰班學費,如果足夠的話,可以讓PW1這星期開始就出來學習,其後PW1提及他不會在香港逗留太久,上訴人便回覆PW1基於這個特殊情況破例一次收取PW1半價學費,就可以進行實戰學習,所以根據該些對話,並不是如上訴人所說只是課金,而其實是課程的學費,至於上訴人如何稱呼他的學員,以朋友相稱或徒弟等等,這並不會為控方的案情帶來疑點。
24. 裁判官指出,就《商品說明條例》第13E條,就着作出屬於誤導性遺留的營業行為罪而言,法庭必須考慮案發時是否有一些「誤導性遺留的營業行為」,而該誤導性遺留的行為,是指一些「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在營業過程中向消費者(即本案的PW1及PW3)「提供重要資料」,「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一個交易決定」。
25. 從控方證物P8可見,上訴人網絡頻道中推廣一個名為「全方位提升溝女能力值為期一整年真人特訓」課程中,明確表示「只需付款一次,即可享有永久VIP鬼王會員資格」,「真人全方位溝女能力值特訓(心法、技巧、衣着、形象、秘技、觀女術)」等等, P8從來並沒有提及除了一次過付款外,還需要繳付其他款項,如換裝費、形象改造、手錶費用等等。
26. 但根據案中裁判官已接納的證供,PW1除了繳付學費外,還要支付10萬元的換裝費,而PW3除了學費外,亦需要支付額外$330,000購買金錶的費用。裁判官認為以上兩筆款項,比兩位證人原先繳付的學費高出數倍,絕非一個小數目,該些額外需要繳款的項目,絕對是一些重要的資料,一般消費者必然會按照相關情況作出交易決定。控方證物P8除了有提及衣着形象等字眼外,從來沒有提及需要支付額外的款項,更重要的是P8列明只需付款一次。
27. 有關控罪一,根據Whatsapp記錄,上訴人曾經提及,如果 PW1願意付換裝費的話,就可以讓PW1再次上堂(控方證物P3, IMG_6298) , 亦會將之前拍攝PW1的Youtube片段收回。裁判官認為需要繳付換裝費才可以恢復上堂或刪除上載YouTube的片段這一點是相當重要的。在網絡頻道推廣中從來沒有提及需要其他費用,因為這個推廣中表示只需要付款一次,而當初PW1及上訴人在WhatsApp溝通上,亦明顯沒有提及,只是在第一次見面後才提出需要繳付換裝費。裁判官認為確實是嚴重的遺漏,因為足足高於原先議定的價錢兩倍有多,是相當誤導性的遺漏,對於PW1作為消費者而言,絕對會影響他作出該項交易的決定。
28. 裁判官認為即使PW1其後分兩次轉賬共$100,000元給上訴人是基於甚麼情況也好,也不會影響控方案情,因為PW1繳付$38,200的訓練課程費用時,上訴人並沒有告訴PW1其後會有附加款項需要繳付,即本案的換裝費$100,000。事實上根據PW1的證供,他並不願意繳付該$100,000元的換裝費,因為上訴人並沒有提及除了學費外,還需要繳付其他款項,而且PW1害怕上訴人不會移除在YouTube平台上PW1的片段。
29. 有關於控罪二,裁判官指,根據上訴人與PW3的WhatsApp通話記錄提及只需要交費用一次,即$78,000,已經是包括未來足足一整年(控方證物P13, IMG 6798),亦提及過實戰堂要暫 停延期,因為上訴人並未為PW3尋找到隻Omega金錶 (控方證物P13, IMG 7091) ,之後他們大部份的WhatsApp記錄都是圍繞Omega手錶及之前從未提及過所需的額外費用,而PW3後來亦有提及過想取回手錶,但當然並不成功。
30. 根據PW3的證供,當初在觀看完上訴人YouTube的片段後,他是相信並自願報讀該課程。但其後上訴人要求額外的金錢去購買手錶並催促他付款,最終PW3額外繳付了$330,000給上訴人。PW3亦繼續與上訴人溝通,目的只是為了取回該隻手錶,當然PW3完全不知道該隻手錶是否存在。所以即使PW3在繳付$78,000學費後仍然繳付$330,000給上訴人,裁判官認為這並不會影響控方的案情,因為最重要的是在PW3第一次繳付$78,000的學費時,上訴人從沒有提及需要有額外的附加費需要繳付,同樣地,這確實是嚴重的遺漏,因為足足高於原先議定的價錢很多,是相當誤導性的遺漏,對於PW3作為消費者而言,絕對會影響他作出該項交易的決定,這亦是PW3的證供,他說如果當初他知道一直要繼續繳付其他金錢,他是不會報讀該課程。
31. 裁判官認為至於上訴人有否威嚇PW1及PW3從而獲得額外的換裝費或手錶費用,並不是控罪的元素,並不會影響控方的案情,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已經對本案的PW1及PW3作出屬誤導性遺留的營業行為,在收取從沒提及的額外款項後繼續邀請PW1或PW3上堂,即使他們拒絕,也不是本案的重點。
32. 裁判官亦不認為上訴人有任何法定辯解,所以最終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他所面對兩項控罪的所有元素,上訴人面對的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33. 上訴人曾存檔法庭多份文件,索取審訊時的錄音,特別是有關PW1及PW3兩名受害人的證供,並於上訴聆訊時在庭上陳詞,他的主要說法或論點是投訴裁判官錯誤裁定PW1及PW3為誠實可信的證人,他一而再,再而三強調他只是提議(而證人同意)代購飾物、衣服或手錶,證人有自由選擇,與涉案的課堂無關,是獨立的事件,總括而言,整件事情屬民事上的合約糾紛,他沒有作出過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
答辯人的陳詞
34. 答辯人陳詞指,上訴主要的理據是指稱兩名控方證人均同意購買手錶及承認上訴人沒向他們說如果不買手錶就不會讓他們上堂,答辯人的立場是,兩名控方證人是否自願繳付所謂「換裝費」或購買手錶根本不是本案的重點,本案的重點是兩名控方證人於繳付課程學費前並不知悉需要額外繳付費用,否則將無法享用繳付的課程。
35. 正如裁判官接納的證據,在PW1及PW3繳付課程學費及上了第一課後,上訴人向他們分別提出收取額外所謂「換裝費」的要求。在PW1拒絕繳付10萬元的「換裝費」後,上訴人拒絕授課又將PW1的影片上傳到 YouTube(IMG_6273 及IMG_6298), PW1只好不情願地繳付該筆額外費用。同樣,PW3雖然繳付了20萬元的「換裝費」, 但是上訴人以未能購入合適的名錶為原因拒絕安排實戰課堂(IMG_7091)又提出收取額外 13 萬元購買名錶(IMG_7123)。兩名控方證人均指出,若他們在繳付課程學費前得知上述額外費用,他們不會報讀有關課程。
36. 原審裁判官因此裁定上訴人沒有向兩名控方證人提及額外附加費確實是一個不明確,難以理解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並裁定上訴人已經對兩名控方證人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該裁決理由言之成理,是憑案件中的證供和證物作出有關的證據分析及事實裁斷,無可詬病,上訴人的定罪沒有不安全或不穩妥,懇請法庭駁回本上訴。
本席的分析及決定
37. 根據終審法院案例 HKSAR v Hui Lai Ki (許麗琪) [2024] HKCFA 7,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即使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38. 本席現以「重審」的方式重新考慮有關控罪及案中所有證供,首先從相關控罪開始,即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根據上述的罪行條文及詳情,控方須要證明上訴人於案發時,
(a) 作為商戶即向消費者即PW1及PW3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即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及
(b) 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PW1及PW3作為一般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而如PW1及PW3沒有接觸該營業行為,他們是不會作出該項交易決定的。
39. 本席在重新及全面審視所有證供後,特別是來自PW1及PW3及相關的如WhatsApp證物,本席同意裁判官上述如本席引述的分析,並得到相同的結論。
40. 特別是從控方證物P8,即上訴人提供的課程簡介,如上述,這個所謂「為期一整年真人特訓」課程中,當中明確表示「只需付款一次即可享有永久 VIP 鬼王會員資格」,「真人全方位溝女能力值特訓(心法、技巧、衣着、形象、秘技、觀女術)」等等,控方證物 P8從來並沒有提及除了一次過付款外,還需要繳付其他款項,如換裝費、手錶費用等,本席與裁判官一樣認為這確實是一個不明 確,難以理解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而該些重要資料就 是需要額外繳付學費以外的款項,該營業行為確是會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而如該消費者沒有接觸 該營業行為,該消費者是不會做出該項交易決定的,正如本案 PW1 及PW3的說法,如果他們一早知道需要繳付學費以外的款項,他們是絕對不會參與或報讀這個課程的。
41. 上訴人不斷指出他只是提議或代購飾物、衣服或手錶等,是與PW1 及PW3與涉案課程無關的合約事宜,強調與課程無關,上訴人的說法沒有證據基礎。另外,亦如答辯人陳詞,PW1 及PW3是否在之後願意應上訴人要求購買手錶或其他物品,根本不是案中或控罪的重點,重點是兩名證人在繳付課程費用前並不知道需要除了一次性的費用外仍需額外付款給上訴人購買飾物、衣服或手錶,否則不可參與或繼續參與有關課程。而他們亦確認如果他們一早知道要額外多付$100,000 (PW1)或 $330,000 (PW3)的換裝或買錶費用,他們並不會報讀涉案的課程,上訴人的說法或上訴理由不成立。
42. 憑常理分析,PW1 及PW3的說話亦合情合理,因他們被要求額外付出的費用,對比於原本他們以為須要付出的「一次性」費用多出數倍,如前述,PW1付出的課程費用為$38,200,但額外要出的所謂換裝或置裝費卻要$100,000,同樣地,PW3付出的課程費用是$78,000,他被上訴人要求額外付出的費用包括上訴人指定的手錶卻總值高達$330,000萬。
43. 本席認為案中有足夠證供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相關控罪,本席現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林祖兒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