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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972 / 2018
[2019] HKFC 22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197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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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 |
| 聆訊方式 : |
基於書面陳詞 |
|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19年8月15日 |
|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19年8月28日 |
| 頒下判案書日期 : |
2019年 9月 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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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臨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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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今次需要處理呈請人(以下稱「母親」) 的臨時贍養費申請。 她在傳票中是要求:
(1) 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每月32,049元(12,274元為長子及19,775元為次子的中期生活費);及
(2) 有關申請的訟費。
2. 但從母親代表律師的書面陳詞可見,母親現時的要求已有退讓,她現時要求的金額是:
(1) 每月20,000元作為臨時贍養費;
(2) 每月1,758元作為長子的學費(以一半計算); 及
(3) 每月4,875元作為次子的學費(以一半計算)。
從以上金額可見,母親現時要求的臨時贍養費每月總金額為26,633元。
3. 答辯人(以下稱「父親」) 反對有關的申請。
背景
4. 訴訟雙方於1996年結婚。
5. 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兒子:
(1) 長子現年20歲,就讀大學四年級;及
(2) 次子現年12歲,剛升讀中學一年級。
6. 訴訟雙方於2016年9月開始分居。 母親於2018年9月18日以分居超過2年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父親沒有提出反對。法庭於2018年12月6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7. 由於長子已經成年,法庭不需處理他的管養權問題。但由於他還在學,需要父母的供養,因此法庭仍需處理他的贍養費問題。
8. 至於次子方面,法庭於2019年7月12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發了一個共同的管養權命令,照顧及管束權交給母親,但由於雙方就探視方面仍未取得協議,有關的議題則押後再作處理。
9. 就附屬濟助方面,母親於2019年6月28日發出傳票,要求父親支付臨時贍養費。當案件在2019年7月12日提訊時,本席頒發包括以下的案件管理指示:
(1) 父親須支付臨時贍養費20,000元,於每月1日支付,由2019年8月1日起,直至法庭進一步命令為止;
(2) 臨時贍養費申請將以書面陳詞進行審理;
(3) 父親需於14天內存檔及送達反對誓章;
(4) 如無法庭許可,雙方不可存檔其他誓章;
(5) 雙方需於父親存檔誓章後的14天內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並包括有關訟費的陳詞;
(6) 法庭在收到以上文件後將對臨時贍養費的申請作出考慮,並盡快作出裁決;及
(7) 訟費保留。
10. 本席留意到父親在存檔反對誓章時是有少許延誤,但由於父親沒有法律代表及有關的延誤亦不算嚴重,因此本席決定仍會考慮父親所存檔的反對誓章和陳詞。
法律
11. 本席留意到母親現時的臨時贍養費申請,是要求父親支付兩名兒子的臨時生活費。有關的申請是依賴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5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
5. 在離婚等案件中對家庭子女的經濟給養
(1) ……在關於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第 (2) 款所述的任何一項或多項命令─
(a) 在批予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判令之當時或之前作出,或在其後的任何時候作出;
(b) 如任何此等法律程序在審訊開始後即遭駁回,則隨即作出或在駁回法律程序後的一段合理期間內作出。
(2) 第 (1) 款所指的命令為─
(a)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向家庭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作出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
(b)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就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提供足令法庭滿意的保證;
(c) 命令婚姻的一方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繳付命令所指明的整筆款額。
(3) 在不損害第(2)(c) 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凡根據本條作出命令,規定為家庭子女的利益而繳付整 筆款額予任何人,或規定繳付整筆款額予該子女,其目的可以是為了應付在根據本條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之前,由該子女合理招致或為了該子女的利益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開支。」
12. 從以往多個案例可見,法庭在考慮有關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或臨時贍養費申請時,是不會就雙方所有爭議的事實進行深入查究。法庭只會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去考慮申請方審訊前的臨時需要,及支付方的支付能力,從而作出一個臨時並且合理的贍養費命令。由於這只是一個粗略的評估,因此法庭是不排除在日後的正式附屬濟助申請審訊時,如發覺有關的臨時命令並不適當,法庭是會作出合適的調整。 (有關的原則可見於案例,如CYTS v LCK [2005]1 HKC 376; Wong Wai Chi, Susanna v Kim Min Sup, Mark CACV 263/98 判決日期:1999年2月10日:LJ v LWHH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2003]3 HKC 455 (para. 31 at p.461)) 。
妻子的案情和現時的經濟狀況
13. 母親現年49歲,她與兩名兒子現居於一所租賃的單位中。母親是一名中學教師,從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她現時每月薪金為55,427.75元。就以流動資產計算,她擁有的資產只包括銀行存款135,908.82元,但她同時擁有債項544,033.95元(主要是銀行貸款),因此,就算加上她的一些保單價值246,040.65元,她仍是負資產162,084.48元。
14. 至於支出方面,母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所列的每月支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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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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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
16,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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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雜費 |
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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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 |
7,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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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家用開支 |
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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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傭工 |
4,800元 |
3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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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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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用膳費用 |
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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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 |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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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鞋費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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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儀容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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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費/禮物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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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消費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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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牙齒護理費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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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 |
3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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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4,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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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父母 |
3,000元 |
21,0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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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兒子支出 |
長子 |
次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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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
3,516元 |
1,6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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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補習費 |
---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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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書簿及文具 |
500元 |
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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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
500元 |
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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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牙齒護理費 |
200元 |
1,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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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外活動費 |
--- |
3,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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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費/禮物 |
1,000元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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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消費 |
2,000元 |
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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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鞋費 |
1,000元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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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1,500元 |
4,2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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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及零用錢 |
3,000元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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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交通費 |
---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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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看顧費 |
--- |
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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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服費 |
--- |
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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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校服費 |
500元 |
2,400元 |
34,7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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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
88,274元 |
15. 基於以上計算,由於母親現時收入只有每月約55,000元,因此,她每月的赤字為約33,000元。再者,據母親所說,她目前在租金、學費等的支出在2019年度會有所增加。就以次子的學費而言,由於他在本月升讀國際學校,他的學費為平均每月9,750元(母親代表律師陳詞第8(2)(ii) 段) ,就這項增加,已令母親的的每月赤字增加至約41,000元。
父親的經濟狀況
16. 父親現年53歲,是一名講師,月入70,830元,其中的7,870元為花紅。
17. 至於主要流動資產方面,從父親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他擁有銀行存款676,386元。另外他亦擁有兩部汽車/電單車,據他說市值只共60,000元。至於債務方面,他則欠匯豐銀行36,996元。
18. 至於支出方面,父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所申報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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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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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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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雜費 |
1,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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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開支 |
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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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家庭開支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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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開支 |
5,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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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300元 |
16,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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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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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用膳費用 |
7,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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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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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鞋費 |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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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儀容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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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費/禮物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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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消費 |
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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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牙齒護理費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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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 |
10,6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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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3,900元 |
30,8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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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兒子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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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
1,7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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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外活動費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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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費/禮物 |
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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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消費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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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鞋費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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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及零用錢 |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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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母親支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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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費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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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子個人消費3,000元) |
13,000元 |
22,7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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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
70,353元 |
19. 如以以上的收支來計算,父親是可以達至收支平衡。
20. 綜觀父親的誓章和書面陳詞,他似乎並不反對支付每月20,000元的臨時贍養費,但條件是其中3,000元由他直接支付給長子;另1,200元由他直接繳交次子的溜冰學費。
21. 由於母親現時只是要求父親支付每月26,633元的臨時贍養費,因此,現時雙方的分歧只是6,633元。
本席意見
22. 本席考慮過母親的支出列表,就有關兩名兒子的每月支出為34,751元。這並不是一個少的數目,尤其是次子所佔的部份 (21,035元) 。但本席留意到次子是有讀寫障礙、專注力不足和過度活躍症,因此,他是一名有特殊需要的青少年。再者,本席亦留意到在父親的陳詞中,他並沒有明確指出母親就兒子的支出部份,那一項他認為數目不合理。他基本上只是同意支付20,000元,其中部份金額要由他直接給兒子或學習機構而已。
23. 本席從另一角度考慮,從以上第18段父親就兩名兒子的支出來看,如減去他聲稱經母親支付的10,000元生活費和1,763元學費(減去學費是由於該金額已有改變),他至少同意兩名兒子的合理支出為11,000元 (22,763元 - 10,000元 - 1,763元 = 11,000元) 。如加上母親現時一般開支 (32,500元) 的2/3 (本席認為家庭一般開支的2/3應算是兒子的開支) ,即21,666元, 再加上兩名兒子的學費13,266元 (3,516元 + 9,750元 = 13,266元) ,兩名兒子的總開支便是45,932元 (11,000元 + 21,666元 + 13,266元 = 45,932元) 。
24. 本席現時的考慮,便是就兩名兒子的合理需要45,932元,怎樣在訴訟雙方間作一個合理的分配。
25. 本席留意到母親每月收入為約55,000元;父親則為約71,000元,比例是44:56。本席認為一個公平造法是父親應承擔兩名兒子開支的的56%,即25,721.92元 (45,932元 x 56% = 25,721.92元) 。為方便計算,本席將這金額轉為整數26,000元。
總結和命令
26.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兩名兒子每月有臨時合理需要45,932元,父親需負責56%,即約為26,000元。由於次子需要比較大些,因此,該26,000元的分配為長子9,000元(約1/3) ;次子17,000元(約2/3) 。本席現頒發以下命令:
(1) 父親須支付給母親兩名兒子的臨時贍養費每月26,000元(長子9,000元;次子17,000元);及
(2) 以上的每月金額26,000元須於每月1日支付,由2019年10月1日開始,直至法庭進一步命令為止,有關金額須存入一個母親所指定的銀行戶口內。
訟費
27. 母親成功取得一個臨時贍養費的命令,理應得到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如雙方就訟費金額未能取得協議,則交由訟費評定官作出評定。
呈請人:由韓潤燊律師樓代表
答辯人: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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