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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56/2020
[2021] HKDC 5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9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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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黃信彥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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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輝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逸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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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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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牽涉的毒品是27.86克固體內含9.51克可卡因,市值約為港幣一萬元。
2. 案情透露被告人租住鯉魚門海傲灣一個單位與女朋友一起居住。案發當日(2020年4月17日),警方帶同被告人到其鯉魚門的住所進行搜查,在電視櫃內找到本案的毒品。
3. 當時毒品由一個黑色膠袋載着,內有多個可再封膠袋載著一共92個內有可卡因的可再封膠袋(毒品總重量正如以上第一段所述)。另外還找到一個電子磅和一個載有100個可再封膠袋的膠袋。
4. 警方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所有毒品全部喺志樂俾我保管住」。
5. 被告人現年21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他學歷不高,只有初中教育程度,案發時身兼兩職 — 廚師助理和地盤散工 —總入息約為$24,000。被告人的父母早年離異,被告人很少與父親聯絡;母親 (38),無業,家中還有一姊 (23) 及一名兄長 (22)。
6. 代表被告人的劉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之所以犯案是由於受到壞朋友的影響,他選擇認罪充分表現出其悔意;在這次事件中,被告人已經深切反省及知錯,相信重犯機會低。
7. 劉大律師強調在事件中被告人並沒有收取任何報酬,要求法庭考慮他案發時年紀尚輕,過往亦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並重申被告人向法庭的承諾 — 日後會好好做人,奉公守法,愛護家人及身邊的人,努力去活好每一天。
8. 辯方呈遞多封求情信給法庭考慮包括來自被告人的外婆、僱主等人,他們都異口同聲對被告人的人品給予相當高的評價,指他心地善良、樂於助人、勤奮及為人樂觀。而醫管局信件則顯示被告人母親目前正接受精神科的治療。
9. 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多次強調犯事者年輕、初犯並不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而這類罪行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販運可卡因至10克,考慮的刑期是2至5年。
10. 在Tong Fuk Sing (CACC 216/1999) 一案,上訴庭表明:「當上訴庭定下判刑指引時,除非下級法院有充分理由,否則不應口惠而實不至地隨意不跟隨 (Where Court of Appeal has laid down guidance for sentence, it is not sufficient for sentencing judge merely to pay lip-service to it before departing from it-sound reasons for such departure should be given)。」
11. 在本案,其實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
12. 基於被告人所承認販運的毒品份量(9.51克),本席以5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除三份一適時認罪,量刑起點減至38個月。
13. 由於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被告人最終被判處38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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