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瑞鎏, 秦凱琳
HCSA 5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2年第52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23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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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2年11月15日
判決日期: 2012年11月15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2年11月15日
判決理由書
1. 本席在聆訊後,拒絕批予許可以提出上訴,該裁定的理由如下。
2. 申請人是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的申索人。簡略而言,審裁處是基於 “一案不能二審” 的法理原則,撤銷該申索。
3. 申請人並不爭議,本申請所涉的申索與HCSA 29/2010中所涉的申索相同。原訟法庭在2011年10月10日,以:
(a) 申請人和與訟的另一方,早在2010年1月18日達成有效的和解協議,故他不得重提訴訟; (b) 訴訟權已超逾法定的訴訟時限,
(a) 申請人和與訟的另一方,早在2010年1月18日達成有效的和解協議,故他不得重提訴訟;
(b) 訴訟權已超逾法定的訴訟時限,
為由,駁回該上訴。2011年10月10日頒布的 “判案書”,已詳述相關的背景及理據,本席不再在此重複。
4. 故此,本申請亦應被拒。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