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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32/2018
[2019] HKDC 8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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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曦媛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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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恆芬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丘煥法律事務所延聘,
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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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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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 案情指於2018年6月1日警方突擊搜查涉案單位,於單位內發現第二被告人及第三被告人(第三被告人案件已處理,其控罪留在法庭檔案,而第一被告人亦已被定罪及判刑),而在單位內之床邊工作枱上有一個玻璃罐,內有一個膠袋,載有內含6.05克氯胺酮的11.4克粉末。
3. 以下物品在床下一個透明膠箱內搜出:—
(a) 5個膠袋,載有內含44.9克氯胺酮的67.4克粉末;
(b) 5個膠袋,載有內含46.4克氯胺酮的67.5克粉末;
(c) 一個電子磅;及
(d) 大量可再封透明小膠袋。
4. 而上述檢獲之氯胺酮估計市值為港幣47,993.55元。
5. 而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稱:—
(a) 第一被告人指使他把上述檢獲的毒品放在D房;
(b) 他在旺角區從其他毒販取得毒品,並將毒品帶回D房;
(c) 第一被告人把電子磅及可再封透明膠袋交給他,並指示他把毒品包裝成各重14.2克的小包;
(d) 他一般會在D房或在旺角朗豪坊附近把包裝好的毒品交給第一被告人;
(e) 他租用D房,而租金由第一被告人支付。他在D房住了4個月。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皆管有D房鎖匙;
(f) 案發當日,第一被告人到D房拿了毒品後離開。不久,D房遭警方突搫搜查;及
(g) 他替第一被告人販毒約2至3個月,每次交易可得報酬港幣約2,000元,已合共賺取港幣約20,000元至30,000元。
求情及判刑
6. 被告人現年22歲,國內出生,於2006年到港和家人團聚。而被告人之學歷為中二程度。
7. 求情指被告人於2016年中開始沾上毒品,亦因此和毒品掛上關係,亦因金錢而犯下本案,現已深深反省。
8. 就本案而言,本席看不到任何原因偏離相關之量刑指引,即50至300克,6至9年監禁為起點。本席考慮到本案涉及97.35克氯胺酮。而被告人沒定罪記錄及和警方合作,亦為年輕。
9. 本席考慮上述因素後,本席以6年6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扣減3分1,即4年4個月。本席亦同意大律師陳詞,就被告人自用方面,本席亦酌情扣減2個月,即是4年2個月監禁。本席亦找不到任何原因進一步把刑期下調又或把量刑折扣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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