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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55/2023
[2024] HKDC 6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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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黃燕儀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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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家颿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窺淫(Voyeuris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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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勒索罪(Black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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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Publication of intimate images without cons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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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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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條例」)第159AAB(1)(a)(ii)及(3)條的窺淫罪[控罪(一)];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的勒索罪[控罪(二)] 及一項違反條例第159AAE(1)(b)及(5) 條的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罪[控罪(三) ]。
案情
2. 從被告人所承認的案情所示,X於2020年在街市認識被告人,後兩人成為朋友。2023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邀請X到被告人住所,X同意。翌日X到被告人住所,並與他性交。X與被告人分別不久後,在WhatsApp收到被告人透過電話傳來一張X與被告人性交的相片。X隨即用微信聯絡被告人,被告人威脅指如果X不向他支付港幣200,000元,便會將她的裸照及描劃兩人私密作為的錄影片段發放給他人。X感到害怕,於是在微信及WhatsApp刪除訊息。
3. 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7月期間,X接到多個匿名電話,相信是被告人打來的。此外,被告人透過微信及WhatsApp聯絡X,要求X付款。
4. 2023年7月18日,Y(X前夫)透過電話收到8張相片及一個錄影片段,顯示X與被告人的私密作為。Y其後詢問X,並建議她報警。案件其後報警處理。
5. 被告人在2023年7月25日被拘捕。警方搜查被告人住所發現在睡床對面枱底貼有一部攝錄機連一張SD卡。經檢驗上述攝錄機內的SD卡,警方發現一個錄影片段,描劃被告人與X之間的私密作為。
6. 就控罪(一)而言,被告人於2023年5月15日,在被告人住所,為了拍攝X的私密作為而暗中拍攝X進行私密作為,以及X身處的情況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而被告人不理會X是否同意被他拍攝。
7. 就控罪(二)而言,被告人於2023年5月15日在香港,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X交出港幣200,000元。
8. 就控罪(三)而言,被告人於2023年7月18日在香港,發布X的私密影像,而被告人的意圖是該項發布致使X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而X沒有對該項發布給予同意,被告人亦不理會X是否同意該項發布。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9. 被告人現年27歲在內地出生,於2015年來港定居。他的教育程度至中一。於被捕時,他任職街市菜檔售貨員。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10. 代表被告人的馬大律師替被告人力陳:他已在第一時間在法庭表示認罪;X在本案中的驚恐程度不高,她第一時間已經拒絕付款給被告人;X並沒有金錢上的損失;被告人是單獨行事;此案不涉及黑社會;恫嚇的型式只是發布相片及錄像,令X受到困擾,而不包括任何暴力或死亡恐嚇及由於被告人認罪,X不用出庭作供面對尷尬問題。
11. 辯方接納本案是一個違反信任的情況,故屬加刑因素。
12. 辯方認為控罪(一)及控罪(三)的犯事行為及心態已經包含在控罪(二)中,故冀法庭考慮把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判刑考量
13. 控罪(一)、(二)及(三)的最高刑罰分別為5年,14年及5年監禁,並無特定的量刑指引。三項控罪有一定程度的相關連性,它們均繫於被告人向X所作出的勒索行為。
14. 上訴法庭在HKSAR v Fong King Choi方琼財 [2020] 2 HKC 219中,闡明上訴庭列出勒索事件中需要考慮的事項,包括:
(1) 索取的性質及數額,是一次性還是定期索取款項;
(2) 索取金額的性質及當中牽涉的情況,犯罪人單獨或與其他人一同行事,單一或多次索取,有否使用實際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針對個人或財物,有否明示或暗示三合會關連,是否一系列針對多名受害人的其中部份;及
(3) 索取的結果及對受害人的影響,受害人有否妥協被勒索及實際遭受的損失。
15. 本席認為於本案中以下嚴重的情況須反映在判刑內:
(a) 被告人在X不知情的情況下,偷拍他倆的私密作為,此乃違反信任之舉。
(b) 被告人在與X性交前已在被告人的住所設置偷拍儀器,而在性交後的不久便即向X威脅若X不交出金錢,她的裸照及私密片段將會發放予他人。這一連串的行徑顯然意味着被告人的勒索計劃是有預謀的。
(c) 被告人所提出的勒索金額需不算極高,但亦不算一個小數目。
(d) 在提出勒索要求後的往後兩個月期間,持續向X提出付款要求。這顯然對X構成壓力及不安。
(e) 控罪(三)的發布私密影像行為之對象並非X,而是她的前夫Y。被告人此舉顯然是因X遲遲不肯付款而冀藉着發布私密相片及片段圖向X施壓。
16. 此外,就着三項控罪的性質及犯案過程,本席認為控罪(一)與控罪(二)有極大的相關連性,故該兩項控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
17. 控罪(三)的發布私密影像行為,雖則可被視作為勒索的手段之一,然而這與控罪(二)的勒索並無必然關係。控罪(二)及控罪(三)為獨立控罪,理論上應作獨立處理,但本席應考慮總量刑原則,以避免判總刑期過重。
18. 本席命令如下:
控罪(一),本席採納9個月為量刑基準,因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一,判處監禁6個月。
控罪(二),本席採納24個月為量刑基準,因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一,判處監禁16個月。
控罪(三),本席採納18個月為量刑基準,因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一,判處監禁12個月。
控罪(一)的刑期與控罪(二)的刑期同期執行。
控罪(三)的刑期中4個月與控罪(一)及控罪(二)的刑期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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