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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38/2022
[2023] HKCA 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338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6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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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LAM POON SH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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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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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歐陽浩榮暫委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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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利害關係方 |
SAVILLS PROPERTY MANAGEMENT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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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 CHEE KE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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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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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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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這是申請人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 (「楊法官」) 於2022年8月9日頒下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判決書 (「該判決書」) 所提出的上訴。
2. 申請人在表格86中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浩榮 (「歐陽法官」) 在HCSA 12/2022一案錯誤地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申請人所尋求的濟助爲 (一) 推翻或取消拒批上訴許可的決定;(二) 「宣令」,宣布各方當事人的相關法律權利義務;及 (三) 損害賠償。
3. 申請人於2022年8月22日遞交上訴通知書並於同日簽署書面確認同意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本上訴而無需舉行口頭聆訊。根據民事上訴常務官在2022年9月16日作出的指示,申請人於2022年11月14日遞交了書面陳詞。
A. 背景
4. 申請人是香港干德道51號年豐園其中一個單位的註冊業主。申請人不滿負責管理年豐園的物業管理公司及一名保安員在管理及處理年豐園事務的手法及方式,並就此在2021年4月20日於小額錢債審裁處興訟 (SCTC 14327/2021),要求法庭判處他們支付補償及懲罰性損害賠償。
5. 於審訊後,林子康暫委審裁官 (「審裁官」) 於2022年2月10日撤銷申索人的所有申索。申索人不服審裁官的裁決並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 第28條,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HCSA 12/2022案)。
6. 歐陽法官在2022年6月1日就HCSA 12/2022案頒下判決書[1] 拒絕發出上訴許可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判決書」),理由是審裁官在審理原告人依賴的四宗事件時只在其中一件事件 (即所謂的車位事件) 犯下法律錯誤,然而根據審裁官就車位事件的事實裁定,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申請人曾蒙受任何實質上的損失,因此他極其量只能獲得象徵式的賠償,在此情況下,歐陽法官拒絕行使酌情權向申請人發出上訴許可。
7. 申請人於2022年7月28日遞交了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的申請通知書 (「表格86」),提出了本次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表格86中的建議答辯人為歐陽法官,而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為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判決書;在SCTC 14327/2021案中的被告人亦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申請人在表格86指歐陽法官誤用片面的法例條文或不相關的法律原則,及基於不真確或非全面的案情作出判決。此外,判決的程序亦不恰當,他和香港居民在多方面的基本權益受到損害。
8. 在表格86附表的第一部,申請人指審裁官及歐陽法官在處理申請人依賴的四個訴因時犯下錯誤。在附表的第二部,申請人就「否決四訴因以外拒批上訴許可的過程」作出陳詞。申請人在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非宗教式誓詞重覆表格86及其附表中提出的論點。
9. 在考慮完申請人存檔的文件後,楊法官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因爲 (一) 原訟法庭拒絕批予小額錢債案上訴許可申請的判決屬終局性,若法庭以司法覆核方式就這類別判決提供任何類似上訴 (quasi-appeal),將完全不符《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8(3) 條的規定與立法原意;(二) 申請人的申請完全是基於對司法覆核性質及相關法規的錯誤理解,全無勝算。
B. 本次上訴
10. 在2022年8月22日遞交的上訴通知書當中,申請人要求上訴庭作出下述命令:
(一) 宣告物業管理公司有責任在7天內向提出要求的業主披露服務合約的全部內容;
(二) 宣告根據合約,香港法例第457章《服務提供 (隱含條款) 條例》和 / 或侵權而提出有關物業管理服務的申索,法庭應該採納客觀合理知情者的標準,而非RK and MK v Oldham NHS Trust案的標準;
(三) 宣告Watts v Morrow案可用作測試物管的作為或不作為是否涉及違約或侵權的準則;
(四) 宣告申請人有權就支票和合約訴因向第二被告 (即Savills Property Management Ltd) 索償,償額由上訴庭裁定;及
(五) 移除審裁官於2022年2月22日作出的訟費令。
11. 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中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由。申請人在2022年11月14日存檔的書面陳詞提出4點「重點理據」:
(一) 審裁處的判決涉及程序,事實和法律錯誤,而且沒有恰當處理呈堂的問題;
(二) 原訟庭沒有恰當糾正審裁處的錯誤,其裁決過程涉及同樣問題;
(三) 司法不當損害控方的個人權益和廣大市民的公益;及
(四) 上訴以外並無它法更正錯誤,確立公正程序,維護相關的個人權益和大眾公益。
12. 除了4點「重點理據」外,申請人在書面陳詞中亦重覆了他在表格86附表第一部中提出的觀點,即審裁官及歐陽法官在處理申請人依賴的四個訴因時犯錯。
C. 本案討論
13. 申請人的上訴理據是完全沒有基礎的,理由如下。
14. 根據已恆久確立的法律原則,高等法院法官所作之司法裁決,是不受司法覆核挑戰的,見:Hong Kong White Book 2023第53/14/24段。故此,歐陽法官所作的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判決書,在法律上是不能以司法覆核挑戰的。所以,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在法律上是不可能成立的,楊法官拒絕批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是完全正確的。
15. 無論如何,楊法官在該判決書中列出的理由亦是正確的:
(一)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8(3) 條,原訟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因第 28(3) 條的緣故,申請人不能就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判決書提出上訴而上訴法庭亦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該上訴 (見梁頌蘭 v Mercer (Hong Kong) Limited[2] (未編入法律匯報,HCMP 1117/2017,2017年6月26 日))。
(二) 正如楊法官在該判決第6段說明,法庭不應容許申請人以司法覆核方式就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判決書提出類似上訴 (quasi-appeal),因為這會違反第 28(3) 條的立法原意。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及書面陳詞中完全沒有就此作任何回應。
(三) 此外,申請人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戰已裁定的最後判決,企圖再就之前判定的事實將兩名有利害關係方捲入訴訟,此舉實屬濫用程序,在法律上絕不容許 (見 [14] - [16] 施華芬 及 譚金玉 (未編入法律匯報,CACV 108/2015,2016年6月3日) 及 [83(3)] Ko Hon Yue v Chiu Pik Yuk (2012) 15 HKCFAR 72)。
16. 單基於上述的原因,本上訴應被撤銷。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及書面陳詞提出的其他上訴理據亦不會影響上述各理由,故此在本上訴中是沒關連的理據。
17. 本庭現頒令撤銷本上訴。由於本上訴中沒有任何答辯人的參與,本庭亦作出無訟費令。
| (張澤祐) |
(區慶祥) |
(周家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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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法庭法官 |
上訴法庭法官 |
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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