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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2/2024
[2025] HKDC 11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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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楊澄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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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健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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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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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答辯
2. 被告人否認控罪,承認不小心駕駛,但控方不接納。經審訊後,裁定原有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3. 事發的路段來回各一條行車線,中間由連接雙白線分隔,時速限制50公里。案發時,天氣良好,視線清晰,路面乾爽平坦;當時為晚上11時40分,且位於郊外路段,車流量很少。
4. 被告人的車跟著前面一輛私家車行駛,約一個車位。事發時,車速略超過50公里往北行。當駛至一個輕微右彎時,被告人的車輛有半架車身越過了雙白線,與對面行車線第一證人所駕駛的私家車迎頭相撞,撞力很猛。被告人的車橫向停在兩條行車線上,兩車損毀嚴重,兩車更起火。消防及救護車到塲處理。
5. 控方第一證人及其車內三名乘客均嚴重受傷,傷勢如下:
控方第一證人
6. 他右踝骨折,留院16天,病假至2023年12月4日。
乘客梁女士
7. 她的左腰、雙踝、左手腕及胸骨多處骨折,右膝有裂傷,留院兩個半月,病假至2024年1月16日。
乘客謝女士
8. 她小腸穿孔,腎臟及肝臟裂傷、胸骨及左鎖骨骨折,留院1個月20天,病假至2024年1月24日。
乘客黃先生
9. 他脾臟撕裂,腎臟裂傷,肋骨、胸骨、椎骨及右腕骨折,留院8天,病假至2024年1月。
被告人的背景
10. 他現年42歲,已離婚,育有兩名年幼兒子,由前妻照顧;被告人現與年邁父母同住。
11. 被告人於2017年有一次刑事紀錄,為危險駕駛,也有一些交通違例紀錄,包括一次不小心駕駛。
量刑
12. 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越過雙白線撞到對面線的車輛;
(2) 引致該車內司機及三名乘客嚴重身體受傷;
(3) 辯方的求情,以及呈上的案例;
(4) 被告人的背景報告及其家人的求情信;
(5) 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13. 本席考慮了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CAAR 5/2018 一案中提及的量刑因素及加刑因素。
14. 本席也考慮了另一件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光威 CACC 167/2012。
15. 何一案的案情與本案的情節相類似,也是在彎位越過雙白線撞到對面線的車輛。不過該案涉及超速30公里,但只涉及一名人士嚴重受傷;而該被告人紀錄良好。上訴庭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
16. 辯方求情稱被告人在今次事件中也嚴重受傷,且事故發後有協助救援,可考慮為減刑因素。本席認為前者不構成減刑因素,但後者可酌情處理;另外被告人於開審前已承認不小心駕駛,亦可酌情考慮。
本案案情
17. 本席認為以本案情節,被告人的半架車車身越過雙白線,車速略高於50公里,與對面線的車迎頭相撞。是次事故造成兩車嚴重撞毁,更導致對頭車內4人嚴重身體受傷,其受傷程度也頗為嚴重;除了多處骨折之外,其中兩位乘客的腎臟、肝臟及脾臟更出現撕裂。
判刑
18. 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有關的案例、辯方的求情、被告人的背景,本席以3年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扣減。
19. 但考慮到被告人在事後有協助救人及早前已承認不小心駕駛。就這兩點,本席酌情減刑3個月。
20.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年零9個月。
停牌令
21. 停牌30個月。
駕駛改進課程
22. 在停牌期的最後三個月內自費完成有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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