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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10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5年第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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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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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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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YULIANI RAHMAWATI GALI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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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5年6月16日 |
| 判案日期 : 2015年6月16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6月18日 |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YULIANI RAHMAWATI GALIMAN在裁判官周燕珠席前,承認一項「在遣送離境令有效期間接受僱傭工作」罪,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第38AA(1)(b) 及38AA(2)條,被判處監禁15個月。她不服判處上訴。
2. 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案情概要
3. 2015年1月21日,上訴人在餐廳廚房從事洗碗工作,當時她正受制於生效的遣送離境令。
背景及求情
4. 上訴人36歲,於2010年干犯違反逗留條件罪,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三年。當值律師指上訴人要求將2010年的37天行政拘留從刑期中扣減。
判刑理由
5. 裁判官根據案例,判處15個月監禁。當值律師同意37天的行政拘留令與本案無關,因此沒有扣減。
上訴理由
6. 上訴通知書概指判刑太重。上訴人指她沒有工作,仍希望扣減37天刑期。
討論
7. 在案例HKSAR v Usman Butt [2010] 5 HKLRD 452上訴法庭指出,違反《入境條例》第38AA(1)(a) 或38AA(1)(b)條,認罪下之判刑為15個月監禁。
8. 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7A(1A) 條規定:
「就法庭所施加於某人的任何監禁刑罰的長短而言,如該人在緊接就任何與施加該監禁刑罰的罪行有關的法律程序而首次出現法庭之前,曾就該罪行而被下述部門扣押或根據下述條文被扣押,則該刑期亦須視作減去該段在扣押中的期間─
(a) 警方、香港海關或廉政公署;或
(b)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VII部。」
9. 2010年上訴人過期居留,被判緩刑。她被入境處羈留,有待發出遣送令。因此,37天的羈留與本案並非有關。無論如何,即使有關之羈留亦只影響實際服刑時間計算,不影響量刑。
10.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同意案情,全情由當值律師代表。她就該點及判刑指引沒有進一步陳詞。
11. 因此,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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