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1067/2024
[2025] HKDC 10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6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黃樂欣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黃志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嘉慧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 2024年3月4日上午10時許,警員在葵涌邨商場停車場見被告人在後樓梯出現,將他截停,在他的外套口袋找到三條車匙、現金港幣3,000元和三部流動電話。被告人說他有兩部車,其中一部是VN6179,停泊在該停車場的303號車位,警察將被告人帶往該車位,用被告人其中一條車匙打開私家車作搜查。在前座乘客位下面發現一個袋,內有:
(a)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6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一共76個小膠袋共載有61.18克固體含50.99克氯胺酮;
(b) 4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47個小膠袋共載有11.55克固體含10.05克可卡因。
3. 警方估計上述氯胺酮毒品市值約為2萬5千多元,而可卡因毒品的市值則為1萬4千多元。
4. 停車場的閉路電視拍攝到VN6179在案發當日凌晨3時50分左右駛入來,泊在303號車位。大約5分鐘後,被告人下車,往後樓梯離開。被告人下車後至警察在當日早上捉著被告人期間,沒有人接近該部VN6179私家車。
5. 被告人在庭上承認他管有上述氯胺酮和可卡因作非法販運用途。
案底
6. 被告人現年26歲,他在2024年有一次定罪紀錄,但不涉及毒品。
求情
7. 辯方律師指案中涉及兩種毒品,分別為61.18克固體含50.99克氯胺酮和11.55克固體含10.05克可卡因。按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前者的量刑起點應為6年監禁,後者的量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
8. 律師說被告人不是今次販毒案件的主腦人,他只是被人利用,為一些利益替人帶運毒品,看來遭人出賣,而遭警方拘捕。律師說被告人無知犯罪,及早認罪,應獲合適的判刑扣減。
9. 律師遞上被告人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說自己未婚,被捕前和家人同住,因為賭博而欠債,借了高利貸,需要還錢,為賺快錢便犯下本案的販毒罪,現已深感後悔。
判刑
10. 本案涉及兩種毒品,以純量計,分別是10.05克可卡因和50.99克氯胺酮,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這兩項毒品的個別量刑起點分別為5年監禁和6年監禁。
Absurdity test
11. 若把全部61.04毒品(以純量計)都視為毒性較重的可卡因,量刑起點是大約99個月監禁。
Conversion test
12. 50.99克氯胺酮可換算為刑期相若的24克可卡因,加上原本的10.05克可卡因,變成大約34克可卡因,量刑起點約為81個月監禁。
13. 10.05克可卡因換算為刑期相若的30克氯胺酮,加上原本的50.99克氯胺酮,變成大約81克氯胺酮,量刑起點約為76個月監禁。
Ratio test
14. 10.05克可卡因佔全部61.04克純量毒品的16.46%,這部分毒品的量刑起點可計為16個月監禁。50.99克氯胺酮佔全部61.04克純量毒品的83.54%,這部分毒品的量刑起點可計為61個月監禁,兩者加起來是77個月監禁。
15. 以上各項測試計算結果只是作為一種判刑參考。本案涉及10.05克可卡因,這部分毒品的量刑起點已是5年監禁,而50.99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更為6年監禁。
16. 再者,兩種毒品的小包數目很多,分別有47小包可卡因和76小包氯胺酮,如此數量的小包毒品可作多次販賣,散發給很多人,遺害甚深。
17. 被告人過往只有一次犯罪紀錄,不涉及毒品。即使被告人只是被人利用,為些少利益而替人帶運毒品,本席認為本案的販毒罪整體量刑起點應不少於7年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本席判他入獄5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