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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89/2024
[2025] HKDC 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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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劉少儀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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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欣欣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振邦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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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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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 2023年10月30日下午,警員在石硤尾區發現一名可疑女子(下稱「曹女士」)。警員跟蹤曹女士,發現該名女子和被告人有接觸,被告人給了曹女士一個紅色膠袋,曹女士把該膠袋掉進花槽。警方後來找回該膠袋,但袋內只有食物。
3. 不過,警員發現被告人拿著一個白色膠袋,內有以下毒品:(A) 二十五粒海洛英,其中二十三粒是白色包裝、兩粒是藍色包裝,共重5.73克含4.58克海洛英鹽酸鹽;(B) 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十七粒咪達唑侖;及 (C) 一張20元紙幣,沾有0.07克混合劑含海洛英鹽酸鹽。
4. 以上全部海洛英毒品總重量為5.8克混合劑含4.58克海洛英鹽酸鹽,而十七粒咪達唑侖則含0.2克咪達唑侖毒品。
5. 在警誡下,被告人向警員說:「啲嘢我都係自己買嚟食。」
6. 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找到現金2,073.5元。
7. 回到警署,被告人作出一份錄影口供,包括以下聲稱。他說那些海洛英毒品是他在被捕前大約半小時在通州街向人買下,花了大約3,000元,他取食其中一粒,剩下的就是那張20元紙幣所沾染的海洛英。那些咪達唑侖是精神科藥物,被告人沒有醫生的處方去管有該等「藍精靈」毒品。被告人又說,他身上的二千多元是積蓄來,是社會福利署所給的津貼。他又說和曹女士同居於旺角,案發時約好曹女士在石硤尾外給對方一些食物。
8. 警方估計案中的毒品價值為四千三百多元。
9. 被告人於庭上承認他管有案中的毒品作販運,但他透過律師稱那些咪達唑侖藥丸是自用的,而二十五粒海洛英中有大約十粒會是自用。
案底
10. 被告人現年58歲,以前有多項定罪紀錄,1985年至2023年有五十五次被定罪,涉及多項罪行,包括在1986年管有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他也有多次管有危險藥物的紀錄。
求情
11. 律師說,被告人有抑鬱及躁狂症,須看精神科醫生,靠殘疾人士津貼過活。
12. 律師指出,被告人最後一次干犯涉及毒品的罪行是在2021年4月,那次只是藏毒。
13. 律師指,被告人是一名長期吸毒者,被捕後翌日在懲教署被驗出體內有多種毒品痕跡。
14. 律師說,被告人會自用案中全部的咪達唑侖與及部分海洛英。她叫法庭給予被告人10至25% 額外判刑扣減。
15. 律師建議控罪的基本量刑起點是大約40個月監禁。
16. 被告人透過律師提出自用部分毒品的說法,但他選擇不作供。
判刑
17. 被告人透過律師說,那十七粒咪達唑侖藥丸是自用的,而二十五粒海洛英中有大約十粒也是自用,會在兩三日內服食。律師說,被告人是剛剛從同一毒品賣家那裡買來案中的「白粉」及咪達唑侖,那些咪達唑侖是用來提高被告人吸食海洛英時的滿足感覺。
18.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是他的權利。
19. 被告人無疑是一位長期吸毒者,被捕後翌日在懲教署被驗出體內有多種毒品痕跡。他看來是吃了海洛英不久才被捕,所以身上有一張沾有海洛英痕跡的20元紙幣。
20. 不過,被告人管有那十七粒咪達唑侖看來不是剛剛買來,因為那些咪達唑侖藥丸大部分是分拆成兩粒一份,有兩粒更是獨立剪開。本席不信納被告人透過律師聲稱他只是剛剛買來那些咪達唑侖藥丸作為自用。
21. 至於那二十五粒海洛英,數量不多,很易在短時間或一日內賣完,即使被告人期間會從中取食,也最多是服食兩三粒,這不構成全部二十五粒毒品的可觀部分(significant portion),本席不會給被告人任何自用毒品的判刑扣減。
22. 被告人販運二十五粒海洛英共重5.73克含4.58克海洛英鹽酸鹽與及十七粒咪達唑侖片劑含0.2克咪達唑侖。
23. 根據判刑指引,販運不超過10克海洛英的量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而販運不超過500克或2,000片咪達唑侖的量刑起點由法庭決定,販運超過500克但不超過1,000克,或超過2,000片但不超過4,000片的咪達唑侖,量刑起點才為6至12個月監禁。
24. 被告人過往有多項定罪紀錄,很多涉及藏毒,但管有毒品作販運則只有一次,還遠在1986年。
25. 本席認為被告人在本案販運二十五粒海洛英(共含4.8克海洛英鹽酸鹽)與及十七粒咪達唑侖藥丸(含0.2克咪達唑侖)的總判刑應為40個月監禁,其中39個月為販運海洛英部分,另外1個月為販運咪達唑侖部分,這已包括了被告人同時販運兩種毒品的加重刑責考慮。
26. 被告人承認販運罪,可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本席判被告人入獄26個月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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