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223/2009
HCCC22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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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李建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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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早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係凈含毒量189.90克嘅氯胺酮,而家交由我懲處。
案情方面,好簡單嘅啫,就係被告喺羅湖管制站入境嗰時候被海關截查,而發現佢身藏涉案毒品。警誠下,被告承認為錢而替人將毒品帶入香港,會喺到達粉嶺之後,再與對方聯絡。
背景方面,被告22歲,係內地居民,曾經接受教育至小五程度,被捕時無業,住喺陸豐,喺香港冇住所,冇前科。
求情嘅時候,律師指佢因母親長期病患而欠下幾萬元嘅債項,所以先鋌而走險,而家已有機會作深刻反省,唔會重犯,不過呢啲都唔係有效嘅求情理由嚟。
由於本案案發於09年2月,有關氯胺酮嘅新指引自然適用。189.90克,量刑基準最低都要七年半。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嘅扣減,下調至5年。
就係咁,我宣判被告要為本案即時入獄5年。
本人/我等謹此證明,盡本人/我等所知及所能,上文是上述法律程序的錄音紀錄的真確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