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CC 489/2011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489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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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於2011年10月28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5年4個月監禁。
2. 申請人現就刑期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3. 2011年4月6日,申請人從內地抵港後,在沙頭角管制站海關旅客入境大堂綠色通道出口被選中作行李檢查及搜身。關員在其身上搜到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5個避孕套,載有共360粒懷疑危險藥物。關員於是拘捕和警誡申請人,並查問申請人粉紅色膠袋所載何物。申請人回答是海洛英,他收取2,000元酬勞替人攜帶海洛英來港,並準備到旺角交予另一人。
4. 經政府化驗所化驗後,該360粒懷疑危險藥物證實為內含38.43克海洛英鹽酸鹽、合共68.66克的混合劑。
5. 根據香港海關情報科的情報,被撿獲的全部毒品的零售巿值為港幣44,834.98元。
6. 原審法官認為量刑起點應為8年監禁,並以申請人認罪為由而賦予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原審法官最後判處申請人監禁5年4個月。
7. 申請人以刑期過重為由申請刑期上訴許可。
8. 上訴庭早於 The Queen v Lau Tak-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 一案已就販運海洛英頒下判刑指引。在該案,上訴庭提出販運10至50克海洛英的量刑起點應為5至8年監禁。雖然本案的涉案海洛英總重量為38.43克,與50克份量上限有距離;但本案性質為跨境運毒圖利,再加上申請人有多次與毒品有關的定罪紀錄,其中他更於2005年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42個月監禁,因此原審法官以8年為量刑起點並無不妥。此外,申請人因認罪而獲寬減三分一刑期。
9. 本庭認為刑期恰當而非過高,因此駁回申請人的刑期上訴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