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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23/2024
[2025] HKDC 14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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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林澤民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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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明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吳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 [4]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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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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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 4 項俗稱「洗黑錢」罪,共涉及 416餘萬元。
答辯
2. 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 被告人於案發前在 4 間銀行分別開立 4 個銀行帳戶(以下稱帳戶 1 至 4) 。
4. 於2022年7月左右,控方第一至第八證人墮入網上騙局。他們分別將約 26 餘萬元的款項存入帳戶 2、7 餘萬元存入帳戶 3,以及10 餘萬元存入帳戶 4。
帳戶1
5. 於 2022年5月24日至5月27日,共有 8 筆共約 76 餘萬元款項存入,及共有 23 筆約 76 餘萬元款項提取。
帳戶2
6. 於 2022年7月22日至7月26日期間,共有 77 筆共約 132餘萬元的款項存入,及共有 62 筆共約 132 餘萬元的款項提取。
帳戶3
7. 於 2022年7月22日至8月1日期間, 共有 205 筆共139 餘萬元的款項存入,及 82 筆共 139 餘萬元的提取。
帳戶4
8. 於 2022年7月21日至 7月23日期間,共有 36 筆約 68 餘萬元的款項存入,及約 68 餘萬元的款項提取。
9. 被告人於 2022年12月被捕,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賣戶口予他人。根據報稅紀錄,被告人於 2021/22 年的年薪為港幣約 11 餘萬元,而在 2022/23 年度,沒有報稅紀錄。
被告人的背景
10. 他現年 41 歲,單身,有一名 7 歲的兒子,與姐姐及其男友同住。案發前為一名送貨散工,疫情關係沒有太多工作,令到收入拮据,花光積蓄。其後看到社交平台一些「搵快銀」的廣告,遂將自己戶口賣出去,以獲得一些報酬。
量刑
11.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涉及 4 項洗黑錢罪,共涉及 416 餘萬元;
(2) 辯方的求情及呈上的求情信;
(3) 被告人在干犯本案時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12. 本席考慮以下的案例:-
(1)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36;
(2) HKSAR v Poon Lok Man CACC 171/2012;
(3)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CAAR 13/2010;
(4) HKSAR v Boma Amaso CACC 335/2010;
(5)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廖麗婷 CACC 334/2015。
量刑起點
13. 本席考慮了該些案例及其八項因素。
14. 本席也考慮了本案案情,共涉及 416 餘萬元,為期 3 至11 天。
15. 本席就 4 項控罪的總量刑點定為三年半的監禁。
加刑考慮
16. 本席考慮過控方的申請及理據,認為符合香港法例第 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規定,批准控方的申請。
17. 本席也考慮了相關的案例及本案情況,採納 25% 作為加刑。
判刑
18. 就 4 項控罪,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三年半監禁,經認罪三分之一的扣減後,各項控罪的刑期為 28 個月監禁。
19. 經 25% 的加刑 (即 7 個月) 後,各項控罪的刑期為 35 個月。
整體量刑
20. 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下令各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即合共3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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