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271A/2008
DCCC 127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271號
------------------------
主審法官: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9月1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Sezen Ch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essrs. Yip, Tse & Tang 律師事務所, Mr. Yuen Ching Pong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虛假文書罪 (Possession of false instrutmen—s. 75(1) Cap 200) 2) 無合理辯解沒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Fail to surrender to custody—s.9L(1) Cap 221)
判刑理由
1. 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1]和另一項沒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2]。
2. 去年10月20日下午約5時半,警員見被告人與一男子同行於廣東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附近,兩人形跡可疑。警員跟蹤兩人至新填地街附近截查他們,後帶回警署搜身,在被告人腰間搜出涉案偽造信用卡,該卡是印有被告人名字的,被告人表示從未使用該卡。
3. 被告人一直保釋候審,區域法院排期今年6月3日審理被告人的控罪,但被告人沒有依保釋條件歸押,最後於7月2日被捕。
4. 被告人36歲,17次犯罪記錄,大部份跟毒品有關,曾於2004年分別兩次因管有虛假文書罪判監。她初中程度,母已70歲,有一女9歲,女兒現由生父照顧,犯本案前被告人是散工侍應,同時靠綜援過活,被告人須接受精神科治療。她現在十分擔心女兒,希望法庭輕判,可盡早照顧女兒。
5. 本席考慮過有關信用卡騙案的案例[3]和判刑的因素。雖然被告人仍未使用涉案信用卡,但本席肯定若非被捕,她一定會使用該卡,這潛在危險是判監的重要理由之一。這是有計劃的詐騙行為,不能輕判。
6. 本席已考慮被告人的情況,她屢次犯詐騙和與不誠實有關的罪行,被告人剛於個多星期前因管有他人身份證和盜竊判監,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
7. 就第一控罪,本席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0個月,判被告人此罪入獄20個月。
8. 第二控罪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3個月,此罪判被告人入獄6個月,本席命令兩項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26個月。
9. 本席再命令本案的刑期與被告人現在所服的刑期分期執行。
[1]第一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5(1)條。
[2]第二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刑事訴訟程罪條例》第9L(1)條。
[3]The Queen v Chan Sui-to [1996] 2 HKCLR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