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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65/2024
[2025] HKDC 20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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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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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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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均 TSUI Tak-k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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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游學而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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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春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成康趙樹輝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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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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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名,被判罪名成立。控方所呈交的相關相片冊為MFI-1。
2. 控方案情指出,2024年1月2日凌晨1時許,警方在九龍牛頭角福淘街與觀塘道交界附近截停一部登記號碼為YL6824的BMW私家車。案發時,被告是私家車的司機,車上並沒有乘客。
3. 警員搜查私家車,發現以下物品:—
(a)在司機位旁邊車門儲物格內發現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40個較小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經化驗證實為10.1克固體,內含8.04克可卡因;
(b)在司機位近中央控制台的地氈底下發現:—
(i)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31個較小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經化驗證實為17克固體,內含14.1克氯胺酮;
(ii)一個紅色拉鏈袋,內有21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經化驗證實載有12克固體,內含10克氯胺酮;及
(iii)一個藍色拉鏈袋,內有75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經化驗證實為19.3克固體,內含15.3克可卡因。
(c)在中央控制台的儲物格內發現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經化驗證實為載有0.15克固體,內含0.11克可卡因;及
(d)在前座乘客位上發現一個斜孭袋,內有現金港幣$11,720元及人民幣$600元。
4. 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5. 被告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他是涉案私家車的車主,而該私家車的登記車主就是被告。
6. 涉案的毒品市值約為港幣$45,300元。
7. 政府化驗師其後亦證實案中所檢獲的危險毒品的成份,而有關的政府化驗師報告成為證物P1。
求情理由
8. 被告現年31歲,在內地出生,未婚,1997年來港定居,中二程度。被告被捕前是貨車司機,月入約$20,000元。
9. 本案涉及兩種毒品,辯方在其求情陳詞亦以荒謬測試計算刑期為93個月;以轉換測試則計算刑期為80個月;而以比例測試則為82個月。辯方希望法庭能夠以綜合方法,把量刑起點定為80個月。在法庭查問下,辯方不反對在車上搜到的港幣及人民幣全部充公,而被告在這次販運行為會收取$1,000元作為報酬。
判刑
10. 現年31歲的被告在其認證口供聲稱自己並非吸毒者。被告在2021年3月有一項輕微定罪,判監4個月,緩刑18個月。
11. 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事實上,被告人贓並獲,一早坦白認罪實是明智之舉,這使他可以得到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本案涉及總共168小包毒品(不計那些裝載這些小包毒品的大膠袋和拉鏈袋)。從相片冊來看,小包毒品有兩種包裝,一種是沒有顏色拉線的膠袋(見相片冊MFI-1第11及第12張相片),而另一種是有紅色拉線的膠袋(見相片冊第13張相片)。搜出現金的面值有$500元及$100元的港幣,人民幣則全部都是$100元面值。本案涉及的毒品的市值約為$45,300多元。
12. 本席在不同案件都提及控方有需要考慮是否應該修訂在處理混合毒品的情況下,那些荒謬測試、轉換測試以及比例測試的處理方法。明顯地,這三種測試只會增加控辯雙方以及法庭的計算的繁複程度。
13. 本案涉及23.45克可卡因以及24.1克氯胺酮,以一般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而言,刑期起點為5年至8年;而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則為4年至6年。因此,粗略而言,涉案的毒品的量刑起點,就可卡因大約為5年半,而就氯胺酮,則為4年半。5年半即66個月,4年半即54個月。辯方的計算以綜合方式則為72個月和56個月。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用綜合方法,以80個月為量刑起點。
14. 考慮到各項的因素以及被告的認罪,本席決定從輕發落,就可卡因為基礎,而因為涉及販運氯胺酮而把刑期上調。本席就本案而言,以6年半(78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以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5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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