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虹美
張勁松
DCCJ 1675A/2016
DCCJ 167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6年第16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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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2016年9月21日,本席拒絕原告人逾期上訴的申請,並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即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原告人現申請更改該訟費命令。
2. 原告人在2016年10月5日申請時提出的理由,包括沒有財力負擔訟費,沒有體力賺取生活費,及法官應視保障老弱與及婦幼之生命財產為審理案情和範圍的天職。
3. 財政困難並不是更改訟費命令的理由,原告人的身體狀況亦不是。本席看不到原告人的第三個理由與訟費的關係,所謂的天職也不是更改訟費命令的理由。
4. 在聆訊當日,原告人提交了補充資料,提出:-
(1) 沒有能力負擔律師費甚至訴訟費用; (2) 知法者竟以違法手段無恥於索訴訟費及律師費; (3) 原告人一直非自願地上繳驚人律師費,弟弟剝奪原告人業權股本權。
(1) 沒有能力負擔律師費甚至訴訟費用;
(2) 知法者竟以違法手段無恥於索訴訟費及律師費;
(3) 原告人一直非自願地上繳驚人律師費,弟弟剝奪原告人業權股本權。
5. 第一點已作處理,第二點及第三點與是次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無關。
6.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並下令把暫准訟費命令作實成為絕對命令,原告人須支付是次申請的訟費予被告人,本席以簡易程序方式評估為港幣3,000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羅合夥人律師事務所羅婉清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