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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1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21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傷亡訴訟2011年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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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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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 聆訊日期: 2013年3月12日 |
| 判案書日期: 2013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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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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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 原告人(葉耀林)在一宗發生在2008年4月29日的交通意外中受傷。當時,原告人乘坐一專線小巴,而正當他站立下車之際,專線小巴遭另一車輛JP2837撞到,導致原告人跌倒受傷。
2. 被告人(丘福星)是JP2837的司機。
3. 2011年3月14日,原告人入稟高等法院向被告人追討人身傷害賠償。2011年6月29日,被告人承認責任,而賠償金額則在2012年7月23日及24日由高等法院聆案官周博芬審理。
4. 2012年9月4日,周聆案官頒下判案書命令被告人賠償給原告人,但賠償金額只限於以下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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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損失 |
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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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已支付的雜項開支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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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告人獲判的賠償金額和他要求的1,868,000元相差甚遠。原告人不服原判,已提出上訴要求上訴法庭改判。
6. 原告人要求改判的基礎之一是有新證據強化其索償數額,他提出申請,要求上訴法庭批准他提交新證據。
7. 被告人則要求原告人支付128,000元作為上訴訟費保證。
8. 因此,本庭要處理兩項申請,即原告人提出呈交新證據的申請和被告人要求原告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證的申請。
9. 原告人是綜援戶,有責任按社會福利署的社工安排,參與一些義務工作。原審時,有醫生表示原告人經常到門診及急症室看病及要求病假紙,目的是為了避免參與義務工作。周聆案官亦作出裁決,指原告人經常求診,目的是避免參與義務工作。
10. 原告人希望提出的新證據是由社會福利署發出而內容差不多相同的兩封信件,內容都顯示在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原告人申報任職滅蟲公司散工,每月平均收入4,000至5,000元,每月工作超過120小時,故無需再參與義務工作。原告人亦希望提交文件,顯示醫管局已將關於原告人求診目的是為了避免參與義務工作的診症記錄刪除。
11.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2)條,在特殊情況下,上訴法庭在案件上訴時,採納新證據要構成特殊情況,根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案,以下三項條件必須確立:
(一) 當事人曾採用了合理的方法努力尋找,但不能在原審前知悉或取得該些證據,故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
(二) 有關證據不但須與案件的爭議有關,更須對案件的結果有重大的影響,雖然不一定是決定性的影響;及
(三) 有關的證據雖不至於是全無爭議的,但必須是可信的。
12. 本庭認為原告人未能確立Ladd v Marshall案定下的原則。原告人要求呈交的新證據在原審前已存在,亦可取得。原告人不應在案件審結後才要求上訴法庭採納該些證據。本庭沒有基礎行使酌情權批准原告人在案件上訴時向法庭提交該些新證據。本庭更認為該些新證據對案件的處理方法不具任何實質的影響。
13. 《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5)條賦予法庭權力,在特殊情況下要求民事訴訟案件的上訴人提供訟費保證。一般而言,如上訴人經濟狀況令其無力支付上訴失敗時要支付的訟費,即使沒有其他特殊因素,法庭都會下令上訴人提供訟費保證。(見Harlock v Ashbury (1881) 19 Ch D 84, Hall v Snowden & Co [1898] QB 593等案)
14. 原告人靠綜援為生,有工作時,收入亦甚少。由於原告人經濟能力不佳,如其上訴失敗時,他應無力支付訟費。在該前題下,表面上原告人應提供合理的訟費保證。
15. 但法庭亦有權行使酌情權,免卻原告人支付訟費保證的責任。
16. 根據周聆案官的裁決,意外後,原告人獲525天病假,當中有111天是因背痛而獲取的。被告人一方的醫生則認為6星期病假已足夠。
17. 不管原告人因意外應獲得的病假是111天或是6星期,在該段病假期間,原告人理應取得收入損失。有資料顯示,原告人能從事一些滅蟲工作,每月收入超過一萬元。
18. 本庭理解周聆案官因為完全不接納原告人的證供而認為沒有基礎就他的收入損失作出賠償,但本庭不能忽視周聆案官是認為原告人確因受傷而蒙受收入損失的,她只是因為原告人並非是一名合信的證人而全盤否定他收入損失的賠償。
19. 本庭認為周聆案官完全不給予原告人任何收入損失有值得商榷之處,而該議題應由上訴法庭審理,以冀達到一項公正的裁決。
20. 在上述情況下,本庭認為應行使酌情權免卻原告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證。
21. 本庭不批准原告人要求提交新證據的申請,亦不批准被告人的訟費保證申請。
22. 就兩項申請,本庭都不作訟費判令。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梁鳳慈律師行轉聘大律師鍾加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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