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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10/2023
[2024] HKDC 12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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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伍家聰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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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惠姬女士,由黃潔娜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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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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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同意控方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1]罪名成立。
2. 本案涉及的危險藥物,分別為52.7克氯胺酮的63.4克固體和21.16克氯胺酮的46.5克固體。
案情撮要
3. 2023年8月27日,警員在荃灣白田壩街巡邏,見被告人手持手提包步出信義工業大廈(“該大廈”),四處張望,形跡可疑,並登上一部私家車。警員截停被告人,進行搜身,發現被告人的手提包內,載有共70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含52.7克氯胺酮的63.4克固體(控罪一)。警員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表示從該大廈7樓A23室(“該單位”)拿取毒品,交給私家車司機去 “散貨”,被告人指該單位室內還有一些 “K 仔”,該單位是被告人租用的。
4. 警方於是押解被告人到該單位,搜查到50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含21.16克氯胺酮的46.5克固體(控罪二)。被告人在警誡下說,打算出售該些“K 仔”賺錢。
5. 警方在該單位內檢獲毒品包裝工具及兩個電子磅。
6. 案中所檢獲的氯胺酮估計市值約57,367元。
7. 被告人提供該單位的租約副本,顯示被告人由2023年3月租用該單位,月租6,500元。
求情陳詞
8. 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9. 被告人今年23歲,由母親獨力撫養。被告人於2020年完成中六後,兼讀毅進文憑課程,並開始在社會上工作。被告人曾當紮鐵工人,但弄傷腰部,未能工作。
10. 在2023年初,被告人誤交不良分子,租下該單位。案發前,被告收到指示到該單位拿取危險藥物,交給停在該大廈樓下的一位司機,被告人會從中獲得5,000元報酬。
11. 辯方呈上被告人、家人及女友的求情信。被告人指自己已在獄中裝備自己,參考西廚餐飲的書籍,好讓出獄後能成為西廚學徒。被告人的家人和女友指,她們充分感到被告人的悔意,以及改過自身的決心。
量刑考 慮
12. 販運危險藥物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13. 於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許守城) [2009] 1 HKLRD 1中,上訴庭為氯胺酮販運者定下量刑指引。就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量刑指引為4至6年;而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量刑指引為6至9年。
14. 根據許守城的量刑指示,涉案份量為52.7克(控罪一)及21.16克(控罪二)的氯胺酮的獨立判刑起點為72及54個月。若以總份量73.86克(52.7 克+ 21.16克)計算,量刑起點為75個月監禁。
15. 本席採納:
(i) 控罪一的量刑點為72個月,認罪下扣減三分一至監禁48個月。
(ii) 控罪二的量刑點為54個月,認罪下扣減三分一至36個月。
16. 本席裁定本案沒有其他加重刑罰或求情因素。
17. 考慮判刑整體原則後,本席認為適當的總刑期為75個月,認罪下扣減三分一至50個月監禁。因此本席下令控罪二的其中2個月監禁與控罪一的48個月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0個月(即48個月 + 2個月)。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 及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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