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启芳
死因庭
[2024] HKCFI 3677
HCAL 2379/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23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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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 於2024年12月5日,申請人傳檔表格86及支持誓章,就死因庭不對死者唐群卿的死亡作研訊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2. 如申請人在其誓章第一段中所說,是個申請,申請人是基於香港法例第504章《死因裁判官條例》(「該條例」)第20(1)(a)條[1]作出。
3. 基於該條例第20(1)(a)條的申請,不是以司法覆核方式提出,而須作的考慮亦不同——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illiam Ng, ESQ., A Coroner (HCMP 690/2009, 2010年12月2日) 第39-42及66段。
4. 判例清晰,司法覆核屬尋求濟助的最後途徑,不應在未窮盡其他法律濟助前進行。因該條例第20(1)(a)條的存在,而申請人亦未經其作出正確申請,申請人並未窮盡所有法律濟助——見上述判例,亦見上訴法庭案例Mr Matt James Pearce v The Coroners (Mr Josiah Lam and Mr Michael Chan) (CACV 188/2007, 2007年8月31日) 第17-19段。
5. 本席亦看不到任何原因引用酌情權助在申請人未窮盡所有法律濟助前考慮及批准申請人的本申請。
6. 申請駁回。
7. 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4年12月2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CALL-1
[1] 申請人在誓章中寫成「20(a)(1)條」,應是筆誤,因該條例沒有20(a)(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