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慧菁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5] HKCFI 4354
HCMA 371/202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37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24年第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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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 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供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 申請人原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經審訊後[1]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以自招嫌疑為理由拒絕申請人的訟費申請。申請人不服,針對該命令提出上訴。本席於2025年8月12日頒下判案書駁回該上訴。
3. 申請人於2025年8月26日向法院遞交動議通知書作出上述申請,其主要論點如下:
(a) 申請人重申她針對原審裁判官及控方證人的指控,包括指稱裁判官令其作出不利於自己的盤問和陳詞,不斷阻礙和催促她盤問證人,對控方證人虛構的證供視而不見,而且令證人避過盤問;裁判官還對她人身攻擊;她亦批評控方證人供詞內容不一致和不可信。 (b) 申請人指關於訟費的案例不適用於本案,要求訟費及相關部門及人士賠償合共港幣20億元。
(a) 申請人重申她針對原審裁判官及控方證人的指控,包括指稱裁判官令其作出不利於自己的盤問和陳詞,不斷阻礙和催促她盤問證人,對控方證人虛構的證供視而不見,而且令證人避過盤問;裁判官還對她人身攻擊;她亦批評控方證人供詞內容不一致和不可信。
(b) 申請人指關於訟費的案例不適用於本案,要求訟費及相關部門及人士賠償合共港幣20億元。
4. 申請人在申請聆訊當天,還指裁判官和本席剝奪了她在法庭的權利。
5. 申請人現在基本上是重複其審訊時和上訴時的說法,一廂情願地批評及投訴原審裁判官和本席的處理方式,還有對各控方證人的證供的批評,所有關乎事實上的議題,已由本席在相關的判案書中以「重審」的形式全面考慮案中情況及裁判官拒絕訟費的理由後駁回其上訴。
6. 申請人現在的申請根本不涉及任何法律論點,更遑論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不符合上述《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的要求,本席現拒絕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7. 就答辯人在本申請作出針對申請人的訟費申請,本席考慮到申請人並無法律代表,對相關法律不了解甚至誤解,加上個人的偏執,認為應作個別情況特殊考慮,不作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頴愉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1] 本案原審時與ESS 4076/2024案件(牽涉上訴人被票控一項「行人不遵照紅色交通燈號的指示」罪)一併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