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HKDC 1115
DCCC 104/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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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案情
2. 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內詳細列出本案的案情,在此不再重複。案中涉及包裝在41個可再封膠袋內共重6.1克可卡因。
刑事紀錄
3. 被告人在本案前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4. 被告人今年21歲,在香港出生,現時已婚,並有一個10個月大的兒子,太太沒有工作,家裡尚有母親及求學中的弟妹。
5. 被告人學歷至中三,做過多份工作,包括餐廳、水吧、樓面、跟車工人、倉務員及髮型助理,他現職為髮型助理,月入約12,000元。
6. 辯方律師指被告人自2018年年尾結婚後及其後誕下兒子後,思想變得成熟,也對自己家庭負責,希望出獄後重新改過。被告人律師懇請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的良好品格,予以輕判。
討論
7. 本案涉及的毒品為6.1克可卡因。
8. 現時在香港販運危險藥物海洛英的判刑指引也適用於販毒危險藥物可卡因。根據上訴庭劉德明 案件[1],販運毒品海洛英10克以下,刑期應為2年至5年監禁。故在本案中,判刑的起點應為46個月監禁。
9. 販運毒品是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一般來說,個人的家庭背景及犯罪因由並不構成有效的減刑理由,被告人是在審訊後被定罪的。本席考慮到辯方律師代表被告人的所有求情說話後,未有察覺有效的求情情況。但本席考慮到被告人過往為一位良好紀錄的人,因此本席願意把刑期的起點下調3個月。另被告人是一位較年青的人,因此本席又願意把他的刑期再向下調3個月。
10. 本席相信被告人為一位毒品使用者,正如辯方律師指出案中部分毒品為被告人自用,雖然不是極大部分的情況,但本席願意再將刑期向下調3個月至37月個月監禁。故就此案被告人被判入獄37個月監禁,即三年零一個月。
11. 本席希望被告人抓緊此機會解除對毒品的倚賴,重新做人。
[1] CACC230/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