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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2/2019
[2021] HKCFI 1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29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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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9年11月5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1年1月15日 |
判案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在一名裁判官席前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三個月監禁。
2. 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及獲得裁判官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3. 原審時,上訴人由另一名大律師代表;現在則由王晉雅大律師代表。
原審時的案情
4. 簡單而言,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於工作時在員工茶水間,猥褻侵犯其下屬X,「揸」她胸、拍她胸及「揸」她臀部、X沒有同意被告人這些行為。
5. 從辯方盤問X的內容顯示,簡單而言,辯方案情指,上訴人有「摸」過X胸部及臀部,但都是在X同意下作出的行為。X一向的行為、態度、言詞都令上訴人相信X同意讓上訴人對她作出親密行為。
6. 上訴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上訴人的完備上訴理由
7. 上訴人就定罪上訴的完備上訴理由只有一個,就是:裁判官未有充分考慮控方證人一在盤問下所承認的事情,忽略了控方證人一的證供的內在不可能性,所以錯誤地全盤接受控方證人一的證供及未有將疑點利益歸於上訴人。
8. 上訴人就判刑上訴的完備上訴理由只有一個,就是:裁判官過份倚重上訴人與控方證人一是上司下屬的關係及事發在工作地點這些考慮,三個月監禁的刑罰明顯過重。
本席的考慮
9. 本席已經參考了上訴雙方的所有陳詞。
就定罪上訴
10. 本席留意裁判官很小心地抽絲剝繭分析辯方在結案陳詞提出的各項要點,及絕大部份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所承認及否認的辯方案情;不過有兩項比較重要的課題她好像沒有處理:
(1) 在晚上7時及7時20分控方第一證人兩次被侵犯後皆說出:「你咁做我男朋友會嬲㗎」 (上訴卷宗74Q及76L);及
(2) 控方第一證人在主問時及盤問時的證供存在矛盾:
(a) 主問時,控方第一證人完全無提及晚上7時15 分,她與上訴人在餐廳內關於要求食物的對話;她只是說在晚上7時20分,她進入茶水間後見到上訴人及一名樓面姐姐在對話及吃東西,所以她便要求上訴人到外面 (即餐廳) 取些東西回來給她吃;樓面姐姐離開後,上訴人回覆說:「想食嘢就畀我揸上面。」控方第一證人說:「唔好喇,咁算喇。」;之後就發生拍胸、上訴人說:「唔揸上面,咁/就揸下面。」、及揸pat pat的事件;及
(b) 但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卻承認早在晚上7時15分,她在餐廳內要求上訴人給予食物,上訴人約她一會兒後在茶水間等;之後,控方第一證人進入茶水間見到上訴人,問他取了什麼東西給她吃,上訴人回覆說取了蛋糕及泡芙;控方第一證人在吃了蛋糕及泡芙之後,才被上訴人拍胸及揸pat pat。
11. 就以上第(1)項所述的事件,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完全沒有提及。本席認為這個課題有其重要性。因為正常來說,一名剛被侵犯的女子不會說出這樣的說話。一名合理的旁觀者會認為兩人正在打情罵俏,而打情罵俏正正吻合原審時辯方的案情。
12. 就以上第(2)項,雖然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6至27段有提及上訴人有提供蛋糕及泡芙給控方第一證人吃了,但是裁判官看來沒有將以上(a)及(b)分項作出選擇或磨合的動作。本席的困難是,(a)及(b)分項裏面有些東西是不能共存的。如果(b)分項屬實,那麼控方第一證人便不會要求上訴人到外面取些東西回來給她吃;這是否亦意味著上訴人沒有說「想食嘢就畀我揸上面。」,及控方第一證人沒有說「唔好喇,咁算喇。」?
13. 本席認為上述第(1)及第(2)項課題對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有著深遠的影響,但可惜裁判官卻掛萬漏一,沒有作出處理。
14. 本席作為再聆訊法官,沒有如裁判官般享有優勢,即她可以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本席不能對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再作出評估。所以本席唯一可以做的,就是裁定定罪有不穩妥或不令人滿意之處。
就判刑上訴
15. 基於本席在定罪上訴的裁定,本席不需要繼續處理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
結論
16. 基於以上理據,不服定罪上訴得直,本席撤銷上訴人的定罪及判刑。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郭吳陳律師事務所轉聘王晉雅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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